不少企业日常经营中,经常会向个人发生各类应税支出:临时搬运、零星维修、农产品采购、临时劳务等。对方是自然人,往往无法提供发票。很多财务会疑惑:是不是所有支出都必须取得发票才能税前扣除?2026年增值税新规落地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发生变化,实务处理一定要更新认知,避免汇算清缴调整风险。
一、政策底层逻辑:不是所有个人支出都强制要发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项目支出,分两类情形处理 :
1. 如果交易对手是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公司、个体工商户等),必须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 如果对方是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是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有两种合规扣除路径:
- 方式一: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 方式二:无需发票,凭收款凭证+企业内部凭证,即可税前扣除。
⚠️重点提示:收款凭证不能随便写,必须完整记载: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关键信息,要素不全,依然无法税前扣除。
核心判定标尺:小额零星经营业务,以个人增值税销售额是否超过增值税起征点为判断依据。起征点标准跟随增值税政策动态更新,这也是2026年实务最大变化点。
二、2026‑2027最新增值税起征点标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执行期限:2026‑01‑01至2027‑12‑31日:
1. 按月计税:月销售额10万元;
2. 按季度计税:季度销售额30万元;
3. 按次(日)纳税: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同一天有多笔交易,需要合并按日计算销售额。
绝大多数临时接单、偶尔提供劳务、零星销售货物的普通自然人,默认适用按次纳税,也就是单日合计销售额不超过1000元,才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以适用无票扣除规则。
举个实务例子:
企业同一天找同一个自然人,发生两笔业务,分别支付700元、400元。两笔合计1100元,已经超过按次1000元起征点,不能拆成两笔小额零星,不能仅凭收据入账,需要代开发票,否则企业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
三、重要例外:六类自然人,不能套用按次1000元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明确:部分特定自然人,不适用按次1000元起征点,强制适用按月计税、月销售额10万元的标准,不能享受单次1000元小额零星无票扣除待遇 。
包括以下6类情形:
1. 自然人取得2025‑08‑08之后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券利息;一次性收息,按月均分摊销售额;
2. 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租金,按租赁期分摊确认月销售额;
3. 互联网平台从业人员,平台企业代办增值税申报;
4. 报废产品个人出售方,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并代办税费申报;
6. 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实务提醒:
如果属于上面六类业务,哪怕单次支付只有800元,也不属于“按次小额零星”,不能拿收款凭证直接税前扣除,应当取得代开发票。很多企业容易踩这个坑,简单套用1000元标准,后续存在纳税调增风险。
四、实务高频误区澄清
误区1:只要单笔不到1000元,随便写个收据就能扣除
❌错误。
第一,要看自然人是否属于上面6类特殊情形;
第二,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天多笔支出要合并计算;
第三,收款凭证信息必须完整,姓名、身份证号、业务项目、金额缺一不可;
第四,业务必须真实,不能为了规避发票,把一笔大额业务人为拆分成多笔900多元付款。
误区2:凭收款凭证税前扣除,就不用管个人所得税
❌错误。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属于三套独立的涉税义务。
可以凭收据税前扣除≠免除企业个税扣缴义务。
- 如果属于劳务报酬:即便金额不足800元,免征个税,企业仍需要做全员全额申报;
- 如果属于经营所得(个人摆摊、自产货物销售等),支付方无扣缴义务,由自然人自行申报个税。
误区3:个体户也可以适用小额零星收款凭证
❌不建议。
个体工商户已经办理税务登记,不属于“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不管金额大小,应当索取发票,不适用收据扣除政策。
五、实操总结,财务直接对照用
1. ✅普通自然人临时业务、不属于4号公告列明六类情形:单日合计销售额≤1000元,收款凭证(信息齐全)+内部凭证,可税前扣除,不用发票;
2. ❌普通自然人单日合计>1000元:必须取得税务代开发票;
3. ❌属于4号公告六类特定自然人业务:不适用按次1000元规则,无论金额大小,优先取得代开发票;
4. ❌交易对手是个体户、公司:一律要发票,不能用收据;
5. ✔️留存资料建议:业务合同或业务说明、付款记录、完整收款凭证,全套资料归档备查,应对税务核查。
政策依据清单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
企业向个人付款,发票不是唯一的扣除凭证,但边界非常严格。起征点标准更新之后,很多老经验已经不再适用。建议财务伙伴把本文收藏,遇到个人零星支出的时候拿出来对照,减少汇算清缴调增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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