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整合服务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不可单独区分。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换言之,企业以该商品作为投入,生产或向客户交付其所要求的组合产出。因此,企业应当评估其在合同中承诺的每一单项商品本身就是合同约定的各项产出,还是仅为一个或多个组合产出的投入。
如果企业提供整合服务,则转让个别商品或服务所产生的风险是不可分割的,该因素可能与许多建造合同相关(在此类合同中,承包商提供整合或合同管理服务,以管理和协调各项建造任务并承担与整合这些任务相关的风险)。也适用于建造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例如,部分包含重大整合服务的软件开发合同同样涉及符合“重大修改或定制”的商品或服务。
但是,并不希望该因素太过广泛地应用于企业在整合承诺商品或服务时所承担的风险可以忽略不计的软件整合服务(例如,无需进行重大修订的软件的简单安装)。因此,为对许多软件类合同作出部分额外澄清,新收入准则纳入了“重大修改或定制”这一因素。
案例一:建造合同重大整合服务
案例背景
A公司作为承包商与B公司订立一项建造医院的合同。A公司负责项目的总体管理并识别各类拟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包括工程技术、场地清理、地基构建、采购、建筑架构、管道和管线的铺设、设备安装及装修等。
案例分析
承诺的各项商品和服务本身能够被区分。即B公司能够从单独使用该商品或服务、或将其与B公司易于获得的其他资源一起使用中获益。这可以通过A公司或A公司的竞争对手经常向其他B公司单独出售许多此类商品和服务的事实得到证明。此外,B公司能够通过使用、消耗、出售或持有这些个别商品或服务而从中产生经济利益。
然而,在基于该合同进行考虑时,这些商品和服务无法明确区分(合同范围内无法区分)。也就是说,A公司根据合同转让个别商品和服务的承诺,无法与合同中的其他承诺单独区分开来。这可以通过A公司根据B公司合同提供-项将上述商品和服务(投入)整合到医院(组合产出)的重大服务这一事实得到证明。
由于未能满足上述准则可明确区分的两个条件,因此上述商品和服务不可明确区分。A公司应将合同中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作为单项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二:设备安装重大整合服务
案例背景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项合同,向B公司交付多项高度复杂的、专门化的设备。合同条款要求A公司建立一套制造流程,以生产合同产品。该规格仅适用于B公司,定制的设计由B公司所有,且开发条款由单独合同约定,不属于当前合同的协商内容。A公司对合同全面管理负责,要求执行和整合各种活动,包括采购材料、识别和管理分包商、进行制造、装配和测试。
案例分析
A公司评价了其合同承诺,并确定,各项承诺设备本身均能够被区分,因为B公司能够从各项设备自身受益,即各项设备能够独立于其他设备运行。
A公司注意到,其承诺的性质时建立并提供一种服务,以根据B公司的规格生产其所需的全部设备。企业识别出其责任是对合同全面管理,并提供重大服务,以将不同商品或服务(投入)整合到设备(组合产出)中,因此,设备和不同承诺商品或服务是为了生产这些设备,是不可明确区分的。在本案例中,A公司提供的制造过程是为该客户合同定制的。此外,A公司的履约性质,特别是对各种活动的重大整合服务,表明其中一个生产活动的变化对生产高度复杂、专门化设备所需的其他活动产生重大影响,从而使A公司的活动高度相互依赖和高度关联。
由于不满足合同范围内可明确区分的条件,A公司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是无法明确区分的,即不可明确区分。A公司所有合同承诺商品和服务作为一项单独履约义务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