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物返利的定义
实物返利属于“商业返利”的一种,是指公司根据客户年采购总金额或者经销商在满足年销售业绩等考核指标情况下确定给予客户或者经销商等的折扣,本质上是一种“售后商业返利”。
二、新旧收入准则下实物返利的会计处理差异
1、旧收入准则下会计处理
旧收入准则下,“实物返利”被分为“计提/确认返利”和“确认实物收入”两步处理,计提返利时借“销售费用”,贷“预提费用”或者“其他应付款”,确认返利时借“预提费用”或者“其他应付款”,贷“应收账款”等,确认实物时,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同时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
“实物返利”本质上是一种“售后商业折扣”,因此适用旧准则中商业折扣的相关政策:
旧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06】3号)
“第七条 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2、新收入准则下会计处理
新收入准则下,“实物返利”属于事后的销售折扣,而且取决于相关指标是否能达到约定的触发返利的情况,属于新收入准则中的“可变对价”,应按照“可变对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即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通过“预计负债”科目等以最佳估计数挂账并确认收入,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对于可变对价及可变对价的后续变动额,企业应当将其分摊至与之相关的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或者分摊至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一系列可明确区分商品中的一项或多项商品,调整当期营业收入金额。
新收入准则下,有一种观点认为“实物返利”将来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属于“合同负债”的定义,应通过“合同负债”科目核算,但实物返利作为“合同负债”处理,则很可能导致企业需将其识别出单项履约义务,从而按照单独售价分摊其交易价格。在多种情况下,实物返利是一个可变的金额,并非固定,而“合同负债”科目很难体现出这一特征。表面上实物返利负有将来向客户交付商品的义务,但其实质为返利的负债金额,该负债抵减了之后与经销商的往来款项,至于将来的实物交付,应作为正常的销售处理,所以应记入“预计负债”或“其他应付款”等金融负债。其中“预计负债”是指返利金额不确认,“其他应付款”是指返利金额已经确定。
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
“第十六条 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企业在评估累计已确认收入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可变对价金额发生变动的,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合同折扣,企业应当在各单项履约义务之间按比例分摊。
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的,企业应当将该合同折扣分摊至相关一项或 多项履约义务。
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且企业采用余值法估计单独售价的,应当首先按照前款规定在该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之间分摊合同折扣,然后采用余值法估计单独售价。
合同折扣,是指合同中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之和高于合同交易价格的金额。
第二十四条 对于可变对价及可变对价的后续变动额,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其分摊至与之相 关的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或者分摊至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一系 列可明确区分商品中的一项或多项商品。
对于已履行的履约义务,其分摊的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应当调整变动当期的收入。”
三、新旧收入准则下实物返利的增值税处理差异
1、旧收入准则下处理
旧收入准则下,会计和税务处理在增值税方面没有差异。
2、新收入准则下处理
新收入准则下,对于实物返利,需按照以下税务文件规定,在发生返利时,开具红字发票,销售方冲销收入与销项税额,采购方冲减成本与进项税额,销售方实物返利时,按照正常的销售进行处理,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申报销项税额,采购方取得专票用于抵扣,即开具两张发票,一红一篮,是两个环节,不能混淆,此处不是视同销售,而就是销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上述有关增值税的规定可知,销售返利属于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应从发生销售货折让的当期(即达到销售返利的当期)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冲减收入和销项税额。
四、新旧收入准则下实物返利的所得税处理差异
1、旧收入准则下处理
旧收入准则下,会计和税务处理在所得税方面没有差异。
2、新收入准则下处理
新收入准则在确认收入时,合理估计预计的返利金额,调整了营业收入,但企业所得税是销售行为发生时全部确认收入,当达到销售返利的条件的当期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因此会形成税会差异。尤其是,如果实物返利跨年的话,则当年汇算清缴时须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发生返利的年度汇算清缴时须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款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五、实物返利计入销售费用的所得税税务风险
有些企业计提/确认实物返利时,借“销售费用”,贷“主营业务收入”,同时结转成本,中间的其他科目全部省略,只开具蓝字收入发票,此种处理在税务上有一定的风险。
企业发生的销售返利,其实质为商业折扣,因此在企业所得税上,应按照扣除商业折扣(返利额)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而不能将其计入促销费用同时全额确认收入,这样处理的话,该促销费用存在不得税前扣除的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注意,上述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即:在企业所得税上商业折扣只能按照此种方式处理。
六、新收入准则下销售方实物返利的案例解析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为销售彩电。甲公司返利政策规定,经销商年采购额达到一定金额,可享受不同比例的现金返利。2019年乙经销商共对外销售1000万元,2020年1月,甲公司根据与乙经销商的历史交易记录,以及对市场行情等因素判断,估计乙经销商2019年将享受3%的现金返利30万元。同时甲公司评估认为,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满足了限制条件,即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的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甲公司增值税率为13%。甲公司决定用实物支付该部分返利,实物成本20万元。
(1)甲公司2019年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单位:万元,下同):
借:应收账款 11 3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 70
预计负债(金额不确定)或其他应付款(金额确定) 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30
(2)2020年确认发生3%返利时,甲公司向乙经销商开具3%的红字专用发票:
借:应收账款 -33.9
预计负债或其他应付款 3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9
(3)2020年转移用于返利的商品控制权,支付返利时:
借:应收账款 33.9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9
同时结转商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
贷:库存商品 20
2019年甲公司需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销售商品时记入“主营业务收人”贷方发生额为970万元,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认可的收入金额为1000万元,因此,应纳税调增30万元。2020年实际发生返利时,再纳税调减30万元。
七、新收入准则下采购方收到“实物返利”时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新收入准则下,采购方收到“实物返利”时,应取得了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会计上分两步处理,第一步确认返利,第二步确认返利收到的商品。在确认返利环节,借应付账款等科目,借主营业务成本(负数),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正数)等科目,确认返利收到的商品环节作为采购商品处理,借库存商品等,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税额)贷“应付账款”等。
采购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或者《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已上传时,在增值税申报表中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为了增值税申报表与账务处理的核对,在账务上也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中国证监会《2019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部分内容如下:
未正确核算从供应商收到的返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企业取得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外购存货的成本即存货的采购成本,指企业物资从采购到入库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根据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将从供应商取得的按照存货采购金额一定比例结算的返利等确认为收入。上述情况下,企业并未向供应商提供单独的商品或服务,其从供应商取得的采购返利实质为存货购买价款的调整,应冲减存货成本或营业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