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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销售返利涉及的其他财税问题如何处理?

新收入准则下,销售返利涉及的其他财税问题如何处理? IPO上市合规号
202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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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销售返利涉及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如何处理?

与“未支付销售返利”相关事项有关的,公司计入了递延所得税资产,有两种可能性:

1、公司根据返利政策在收入相关年度计提了应支付的返利金额,将其计人相关损益(比如计人销售费用),由于未实际发生,该费用不得税前扣除,计提年度纳税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发生年度,再予以纳税调减。在计提费用年度该费用形成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关税额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在实际发生年度,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予以冲销。但实际上,在实际发生年度,该返利计入相关费用,即便实际支付了,也有不能税前扣除的风险。

2、公司根据返利政策在收入相关年度,按照可变对价的原则,对当年相关收入进行了调整,但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并不认可业估计的收入,因此应按照全额收入纳税调增,在以后年度实际发生时予以调减,从而在确认收入年度该返利金额形成了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关税额计人递延所得税资产,在实际发生年度,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予以冲销。

根据新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第2种处理方式符合准则的规定。
案例:

二、销售返利等通过后期销售折扣方式体现是否正确?
(一)案例详情

某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部分内容如下:

公司在销售过程中会给予经销商一定比例的返利,具体可以分为年度返利、市场推广返利、广告返利、装修返利、活动返利和信息维护返利,其中年度返利系发行人根据经销商的年度采购任务完成情况以及经销商当年度销售业绩的表现情况给予经销商的销售返利;其他返利则系发行人根据经销商的各项因素考核情况给予经销商的价格优惠,考核因素主要包括经销商的市场推广、广告投入、门店装修、促销活动、信息维护等情况。经销商取得的各类返利在后续进货时通过销售折扣的方式予以兑现。

(二)案例解析

1、账务处理合规性

返利作为可变对价影响报告期的收入,而不是减少后续收入金额。

公司在销售过程中给予经销商的返利,属于新收入准则中的可变对价,应按照期望值或者最大可能金额确认最佳估计数,并在满足当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限制条件的情况下,将其纳入交易价格。该可变对价会影响报告期的收入确认金额,而不是影响后续确认收入的金额。

因此,公司将各类返利在后续进货时通过销售折扣的方式予以兑现并不符合新收入准则对于可变对价的处理原则。

所谓销售返利,其实质为商业折扣,是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只不过返利一般是在满足一定的条件后(比如销售业绩等)企业给予客户的折扣,在销售时并不能准确地确认返利的金额。因此返利从本质上应减少之前确认的销售收入的金额。在实务中,不少企业用上述方式处理返利,实际上并不符合新收入准则的要求。

2、返利通过折扣兑现方式的税务风险

在实务中,对于纳税人发生的返利,税务机关一般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采取后期销售中体现折扣的方式,在税收征管实务中有一定的税务风险。

与返利相关的税务文件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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