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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商业折扣”中“现时折扣”的各种券应如何处理?

新收入准则下,“商业折扣”中“现时折扣”的各种券应如何处理? IPO上市合规号
202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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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时折扣券的定义

在以前文章中,我们界定了,合同折扣包括“现金折扣”和“商业折扣”,商业折扣包括“现时折扣”和“商业返利”等。

“商业折扣”中如果是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同时,需要向客户或第三方支付的对价,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的,属于新收入准则中“应付客户对价”的范畴,但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自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除外。比如常见的商业返利、现时折扣券等都属于应付客户对价。

“商业折扣”中如果是企业在销售商品的同时,会向客户授予选择权,允许客户可以据此免费或者以折扣价格购买额外的商品的,属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的范畴。常见的比如销售激励、客户奖励积分、未来购买商品的折扣券以及合同续约选择权等。

“现时折扣”是指在商品或者服务实现销售的同时而发生的折扣,是在销售发生并付款时直接享受的折扣。实务中,零售店铺、餐饮店、团购电商平台等(比如美团、滴滴、京东、淘宝等)发放的在顾客当场消费时就可以使用的各种现时享受的优惠券、兑换券、消费券、现金券、代金券、抵用券,比如双11活动中“满20030”、“领券购买”、“跨店满减”等活动都属于“现时折扣券”。                            

二、识别“主要责任人”和“代理责任人”

实务中,电商平台等(比如美团、滴滴、京东、淘宝等)为了推广平台的使用,发放的在顾客当场消费时就可以使用的各种现时享受的平台优惠券,比如消费者购买了100元商品,使用优惠券只需要向平台支付98元,但平台仍然需要按照全额商品价款100元扣除手续费5元后支付商家95元,这种优惠券属于平台销售推广的“销售费用”,不按照应付客户对价进行账务处理。

电商平台帮助商家发放的商家各种“现时折扣券”中,商家为主要责任人,电商平台为代理责任人,本文主要针对商家自己发放的以及电商平台、推广告公司等各个渠道帮助商家发放的各种“现时折扣券”,商家的财税处理,消费者消费后获得的各种券、积分奖励等属于“售后折扣券”,将在下一文章中具体解析。

(三)“现时折扣券”的财税处理

        1、财务处理

根据新收入准则,“现时折扣券”是新收入准则中“应付客户对价”的范畴,应根据“可变对价”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即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通过“预计负债”科目等以最佳估计数挂账并确认收入,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对于可变对价及可变对价的后续变动额,企业应当将其分摊至与之相关的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或者分摊至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一系列可明确区分商品中的一项或多项商品,调整当期营业收入金额。

        2、税务处理

如果商家严格按照新收入准则的“可变对价”进行财税处理,那么在确认收入时,销售的商品原价金额和折扣额可以同时开在一张增值税发票上,“金额”栏注明折扣额,作为商业折扣处理。

所得税方面,商家在发放消费券时,合理估计预计了的折扣券金额,调整了当期营业收入,在销售行为发生时,全部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折扣券金额,因此前后时间差会形成税会差异。尤其是,如果跨年的话,则当年汇算清缴时须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发生返利的年度汇算清缴时须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四)“现时折扣券”的实务处理    

实务中,消费者拿着“现时折扣券”去商家消费时,一般商家会直接抵扣消费者应支付的对价,然后根据消费者实际支付的对价确认收入金额和开具发票金额,即交易价格扣除使用现金抵扣券后的金额,并不会在发票上注明折扣额等,所以实务中的“现时折扣券”一般只是商家的一种促销宣传手段,并非真正的商业折扣,只需要按照实际支付价格进行财税处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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