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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卓IPO】一文读懂IPO的关键要点!(上)

【大卓IPO】一文读懂IPO的关键要点!(上) IPO上市合规号
2021-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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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导读:对于在中国A股上市而言,有着不同于国际资本市场的更加严格的要求,不管是深交所、上交所,还是最新推出的北

导读:对于在中国A股上市而言,有着不同于国际资本市场的更加严格的要求,不管是深交所、上交所,还是最新推出的北交所,都是相同的审核理念一以贯之。这就需要我们在开展IPO业务的时候,特别重视以下的关键问题,只有将力气花在重点上,才能又好又快地推进项目的进展。


股票发行上市基础知识及发行上市前期准备


1. 什么是直接融资?


直接融资是指资金供给者通过与资金需求者协商或在资本市场上购买资金需求者所发行的有价证券,将货币资金直接提供给资金需求者使用的融资方式。企业发行股票和债券,以及企业之间、个人之间、企业和个人之间的直接借贷,均属直接融资。目前,我国企业的直接融资方式主要是资本市场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和债券等。


2. 什么是资本市场?


资本市场由各种融资活动组成,按融资方式的不同可分为证券市场和银行中长期信贷市场,主要包括股票、公司债券、大额可转让存单、不动产抵押贷款和金融衍生工具等。在通常意义上,资本市场主要指证券市场。


我国目前已经形成涵盖股票和债券等融资工具的资本市场市场体系,建立了包括深沪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为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3. 什么是股票市场?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的一种有价证券。每股股票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为一种综合权利,包括知情权、资产收益权(收取股息、取得股份转让差价等)、公司重大决策参与权(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提案权、质询权等)、监督权以及求偿权等。


股票市场由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两个部分组成,又称"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一级市场是指投资者从发行人处认购新增股份,典型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面向公众公开发行股票(IPO)、定向增发;流通市场是指股票持有人之间的交易,典型形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已上市的股票。


股票市场主要有如下功能:(1)筹集资本。公司作为资金需求方发行股票,投资者认购股票,从而使资金从投资者流向发行股票的公司。(2)转让资本。股票市场为股票的流通转让提供了场所,为资产提供了流动性。(3)转化资本。股票市场在股票买卖者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可以使非资本的货币资金转化为生产资本。(4)发现价格。股票市场众多投资者的买卖行为产生了投资者认可的股票价格。


4. 股票市场主要有哪些参与主体?


(1)发行人是指为筹措资金而发行股票的发行主体。(2)投资人是指通过买卖股票而进行投资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3)中介机构是指为股票的发行、交易提供服务的各类市场机构,如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


(4)股票市场的自律性组织是指由股票市场各类市场主体进行自律管理、自我约束而形成的行业组织机构,如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证券业协会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5)证券监管机构在我国主要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证监局")。



5. 什么是分公司、子公司?


分公司是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并且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设负责人,没有董事、监事等设置,但需要在当地进行税务登记。分公司不存在股权,也不能转让。


子公司是公司持有股权比例达到控制程度的次一级机构,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应设置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经理等组织架构,并独立纳税。公司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持有子公司的股权可以依法转让。


对分公司、子公司和对拟上市主体的规范要求是相同的。分公司或子公司数量众多本身不会成为上市的障碍,但会增加改制上市的工作量,因为中介机构须逐个核查子公司和分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子公司还要核查历史沿革)并发表专业意见。子公司和分公司的重大不规范事项或重大违法行为可能会成为公司上市的法律障碍。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应注意发行人子公司的其他股东背景。


对于发行人存在与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直接或者间接共同设立公司情形的,应进行清理。对于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直接或间接共同设立公司的,应进行清理,尤其应注意实际控制人通过持股公司与发行人共同设立公司的情形。


6. 什么是控股子公司?如何合并财务报表?


一般来说,公司控制子公司分为以下两种情形:(1)公司对其持股比例超过50%,为绝对控股;(2)虽然公司对其持股比例没有达到50%,但是可以控制其重要管理人员选任和重大决策活动,为相对控股。


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应当由公司编制的反映公司及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1)合并资产负债表;(2)合并利润表;(3)合并现金流量表;(4)合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5)附注。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所谓控制,是指公司拥有对子公司的权力,通过参与子公司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子公司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所谓相关活动,是指对子公司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子公司的相关活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



7. 公司和中介机构之间如何配合?


会计师事务所结合财务报表对公司出资状况及近三年的财务状况进行核查,律师事务所对公司历史沿革、股权状况、资产权属状况、公司架构等进行核查,保荐机构在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基础上,对公司的商业模式、经营情况进行综合的分析、判断,然后协调公司和三方中介机构将规范要求和公司诉求相结合,制定系统的改制上市方案,再组织实施并根据具体进展情况进行调整。


公司应当向中介机构全面、真实地披露相关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不要有所保留或隐藏,否则可能导致其重组、规范方案出现障碍甚至推倒重做,造成不必要的时间、经济成本。


公司还需要将自己的诉求完整表达给中介机构,并根据中介机构的要求,讨论调整公司架构、模式、制度等事项,以便在保障经营、获得利润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规范经营活动。


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中介机构应当结合公司诉求,制订规范、重组、改制和上市的系统规划,制作具体的工作清单和时间表,明确工作内容、责任方和时间要求,并不断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在规范、重组过程中,公司应当及时和中介机构沟通、协调,对重组改制方案的变更、调整进行讨论并修正工作清单和时间表,以达到动态系统管理的效果。


8.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主要负责哪些工作?


(1)对企业发行上市涉及的财务会计事项进行审查并协助企业进行规范、调整和完善。

(2)负责企业财务报表审计,并出具三年一期审计报告。

(3)负责企业注册资本验证,并出具有关验资报告。

(4)负责企业盈利预测报告审核,并出具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果需要)。


(5)负责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或内控审计),并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或内控审计报告)。

(6)负责核验企业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项目和金额。

(7)对发行人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出具专项意见。

(8)对发行人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情况出具专项意见。


(9)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超过4个月的,对发行人提供的期间季度财务报表进行审阅。

(10)提供与发行上市有关的财务会计咨询服务。

(11)配合企业、保荐机构落实相关反馈问题的回复,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等机构的要求出具专业意见。



9.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主要负责哪些工作?


(1)对改制重组方案的合法性进行论证。

(2)指导设立或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3)协助和指导发行人制定法人治理规范运作的相关制度并遵照执行。

(4)对企业发行上市涉及的法律事项进行审查并协助企业进行规范、调整和完善。

(5)对发行主体的历史沿革、股权结构、资产、组织机构运作、独立性、税务等法律事项的合法性做出判断。

(6)对股票发行上市的各种法律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判断。

(7)协助和指导发行人起草公司章程等公司法律文件。

(8)出具法律意见书。

(9)出具律师工作报告。

(10)出具相关资产产权证书的鉴证意见。

(11)对有关申请文件提供鉴证意见。

(12)配合企业、保荐机构落实相关反馈问题的回复,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等机构的要求出具专业意见。


10. 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师主要负责哪些工作?


企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涉及资产评估的,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资产评估工作一般包括资产清查、评定估算、出具评估报告。


企业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资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或者接受其他企业的非货币资产出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进行评估;其他的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评估行为,可以参照执行。



11. 中小企业板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中小企业板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目录共分十章。


第一章:招股说明书与发行公告,包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招股说明书摘要(申报稿)、发行公告(发行前提供)。


第二章: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申请及授权文件,包括: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申请报告、发行人董事会有关本次发行的决议、发行人股东大会有关本次发行的决议。


第三章: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包括发行保荐书。


第四章:会计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第五章: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包括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第六章:发行人的设立文件,包括发行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起人协议、发起人或主要股东的营业执照或有关身份证明文件、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


第七章: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包括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发行人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报告及审计报告,发行人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合同或合同草案。


第八章: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包括发行人关于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纳税情况的说明: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发行人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证明文件,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说明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意见,主管税收征管机构出具的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纳税情况的证明;


成立不满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需报送的财务资料:最近三年原企业或股份公司的原始财务报表,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注册会计师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


成立已满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需报送的财务资料:最近三年原始财务报表,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注册会计师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发行人设立时和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资产评估报告(含土地评估报告);发行人的历次验资报告;发行人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原始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第九章:其他文件,包括产权和特许经营权证书: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采矿权等产权证书清单(需列明证书所有者或使用者名称、证书号码、权利期限、取得方式、是否及存在何种他项权利等内容,并由发行人律师对全部产权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鉴证意见),特许经营权证书;



有关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的协议以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及商务部出具的外资股确认文件;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证明文件(重污染行业的发行人需提供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重要合同:重组协议,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重大关联交易协议,其他重要商务合同;保荐协议和承销协议;发行人全体董事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特定行业(或企业)的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


第十章:定向募集公司还应提供的文件。


除上述文件外,中小企业板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还需要提交公司基本信息情况表和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联系表等。


如果某些材料对发行人不适用,可不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12. 首发申请审核主要环节有哪些?


(1)受理和预先披露


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138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2号)等规则的要求,依法受理首发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发行监管部。发行监管部在正式受理后即按程序安排预先披露,并将申请文件分发至相关监管处室,相关监管处室根据发行人的行业、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人员的工作量等确定审核人员。


(2)反馈会


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审阅发行人申请文件后,从非财务和财务两个角度撰写审核报告,提交反馈会讨论。反馈会主要讨论初步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确定需要发行人补充披露以及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说明的问题。


反馈会按照申请文件受理顺序安排。反馈会由综合处组织,参会人员有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和处室负责人等。反馈会后将形成书面意见,履行内部程序后反馈给保荐机构。反馈意见发出前不安排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与审核人员沟通。


保荐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组织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按照要求进行回复。综合处收到反馈意见回复材料进行登记后转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按要求对申请文件以及回复材料进行审核。


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在准备回复材料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审核人员进行沟通,如有必要也可与处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进行沟通。


审核过程中如发生或发现应予披露的事项,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应及时报告发行监管部并补充、修改相关材料。初审工作结束后,将形成初审报告(初稿)提交初审会讨论。



(3)预先披露更新


发行人对反馈意见已按要求回复、财务资料未过有效期、且需征求意见的相关政府部门无异议的,将安排预先披露更新。对于具备条件的项目,发行监管部将通知保荐机构报送发审会材料和用于更新的预先披露材料,并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安排预先披露更新,以及按受理顺序安排初审会。


(4)初审会


初审会由审核人员汇报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初步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反馈意见回复情况。初审会由综合处组织,发行监管部相关负责人、相关监管处室负责人、审核人员以及发审委委员(按小组)参加。


根据初审会讨论情况,审核人员修改、完善初审报告。初审报告是发行监管部初审工作的总结,履行内部程序后与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发审会。


初审会讨论决定提交发审会审核的,发行监管部在初审会结束后出具初审报告,并书面告知保荐机构需要进一步说明的事项以及做好上发审会的准备工作。初审会讨论后认为发行人尚有需要进一步披露和说明的重大问题、暂不提交发审会审核的,将再次发出书面反馈意见。


(5)发审会


发审委制度是发行审核中的专家决策机制。目前发审委委员不固定分组,采用电脑摇号的方式,随机产生项目审核小组,依次参加初审会和发审会。各组中委员个人存在需回避事项的,按程序安排其他委员替补。发审委通过召开发审会进行审核工作。发审会以投票方式对首发申请进行表决。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规定,发审委会议审核首发申请适用普通程序。发审委委员投票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会前需撰写工作底稿,会议全程录音。


发审会召开5天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会议公告,公布发审会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等。首发发审会由审核人员向委员报告审核情况,并就有关问题提供说明,委员发表审核意见,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人各2名到会陈述和接受询问,聆询时间不超过40分钟,聆询结束后由委员投票表决。发审会认为发行人有需要进一步披露和说明问题的,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后告知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收到发审委审核意见后,组织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按照要求回复。综合处收到审核意见回复材料后转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按要求对回复材料进行审核并履行内部程序。



(6)封卷


发行人的首发申请通过发审会审核后,需要进行封卷工作,即将申请文件原件重新归类后存档备查。封卷工作在按要求回复发审委意见后进行。如没有发审委意见需要回复,则在通过发审会审核后即进行封卷。


(7)会后事项


会后事项是指发行人首发申请通过发审会审核后,招股说明书刊登前发生的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事项。发生会后事项的需履行会后事项程序,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应按规定向综合处提交会后事项材料。综合处接收相关材料后转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按要求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需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的,按照会后事项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如申请文件没有封卷,则会后事项与封卷可同时进行。


(8)核准发行


核准发行前,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及时报送发行承销方案。


封卷并履行内部程序后,将进行核准批文的下发工作。发行人领取核准发行批文后,无重大会后事项或已履行完会后事项程序的,可按相关规定启动招股说明书刊登工作。


审核程序结束后,发行监管部根据审核情况起草持续监管意见书,书面告知日常监管部门。


13. 股票发行方案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股票发行方案是指股票向投资者发售的具体安排。证券公司实施承销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股票发行方案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制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施。


股票发行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承销方式、发行方式、发行数量、定价原则、发行对象、回拨机制、配售机制、股份锁定安排、发行时间和发行程序。发行方案应详细说明发行程序和操作细节,如:日程安排、申购上下限、申购程序、发行费用等。



14. 什么是承销?主要有哪些方式?


承销是指由证券公司凭借自己的销售能力和渠道在规定的发行有效期内将证券销售出去的过程。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承销方式有包销和代销两种。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证券包销又可分为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全额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的承销方式。采取全额包销方式时,证券公司首先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然后再将其卖给投资者。余额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采取余额包销方式时,证券公司首先代理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目前,我国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股票的承销均采取余额包销的方式。


15. 企业上市后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要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与经理层之间权责分明、各司其职、有效制衡、科学决策、协调运作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高管人员的运作等。


(2)严格遵守证券上市协议。证券上市协议是上市公司与交易所签订的,用以规范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等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的协议。上市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公司上市后应履行的各项义务,公司上市后应积极履行在证券上市协议中承诺的各项义务,包括严格遵守承诺及深交所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深交所的自律监管、合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配合交易所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按时交纳上市费等。


(3)提高公司运营的透明度。上市公司要切实履行作为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则,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要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要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明确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和保密责任,保障投资者平等获取信息的权利。公司股东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要积极配合和协助上市公司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要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拓宽与投资者的沟通渠道,培育有利于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股权文化。


(4)配合监管部门进行各项检查。公司上市后将接受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交易所三方的监管,公司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各项检查,并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



16. 根据新证券法,股票发行制度有什么变化?公开发行证券申请审核有何新规定?


证券发行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根据新证券法第九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新证券法新增了证券交易所等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的规定。根据新证券法二十一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依照法定条件负责证券发行申请的注册。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等可以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信息披露要求,督促发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内容。新证券法同时删除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股票发行申请的制度。


股票发行审核——规范性、独立性及业务审核


17. 什么是发起人?有何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是指参加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股份公司申请,认购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发起人享有股东的权利并承担股东的义务,同时还须承担发起人的义务。受让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而成为股东的不是发起人。


可以作为发起人的主体包括: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法律法规禁止从事投资和经营活动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并依法登记为法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合作社、经济联合社或代行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具有投资能力的城市居民委员会。


不能作为发起人的主体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工会和职工持股会;有关当时的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进行股权投资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民事主体。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中方发起人应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作为国家禁止外商投资行业的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



18. 国有企业改制应注意哪些问题?


对于发行人是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若改制过程中法律依据不明确、相关程序存在瑕疵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存在明显冲突,原则上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有权部门关于改制程序的合法性、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出具的意见。


对于发行人是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改制过程不存在"依据不明确、相关程序存在瑕疵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存在明显冲突"等情况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结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等,分析说明有关改制行为是否经有权机关批准、法律依据是否充分、履行的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对发行人的影响等。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关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


19. 影响股权清晰必须清理的情形有哪些?


(1)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以他人名义享有和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股权代持多被用于规避公司股东人数上限、境外自然人或法人的投资限制、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以及保护知名、敏感人物的隐私等。股权代持直接影响发行人股权的清晰度,股权代持协议在某些情形下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或者可撤销合同使得拟上市公司存在潜在的股权纠纷风险。


实际控制人认定中涉及股权代持情况的,发行人、相关股东应说明存在代持的原因,并提供支持性证据。对于存在代持关系但不影响发行条件的,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如经查实,股东之间知晓代持关系的存在,且对代持关系没有异议、代持的股东之间没有纠纷和争议,则应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持有人。


发行人及中介机构通常不应以股东间存在代持关系、表决权让与协议、一致行动协议等为由,认定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动。


(2)对赌协议,包含对赌条款的私募股权投资协议,是企业估值与融投资方持股比例或然性的一种约定安排。通常约定:如果企业未来的获利能力达到业绩增长指标,由融资方行使估值调整的权利,以弥补其因企业价值被低估而遭受的损失,否则由投资方行使估值调整的权利,以补偿其因企业价值被高估而遭受的损失。


对赌协议作为企业原股东与新股东等主体对其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和处分,如果系相关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对赌协议主要包括股权对赌型、现金补偿型、股权稀释型、股权回购型、股权激励型、股权优先型。


首发审核时,为了确保发行人控制权稳定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投资机构在投资发行人时如约定对赌协议等类似安排的,原则上要求发行人在申报前清理,但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对赌协议可以不清理:


一是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二是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三是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四是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就对赌协议是否符合上述要求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对赌协议的具体内容、对发行人可能存在的影响等,并进行风险提示。


(3)股权激励。在IPO前企业存在未执行完毕的股权激励安排,会导致公司未来股权的不确定性,需要提前行权或予以清理。


20. 什么是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1. 股份有限公司应设立哪些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应该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


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机构,由公司的投资者组成,这既体现了公司的投资者在公司中的地位,也体现了在公司内部投资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公司其他机构必须服从、服务于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经理组成公司的行政机构,其中董事会是行政机构中的决策机构,经理是行政机构中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接受股东大会的委托监督公司行政机构及其组成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定的职责。


拟上市公司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22. 股东大会有哪些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3. 有关财务内控有效性方面应如何掌握?


部分首发企业在提交申报材料的审计截止日前存在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如为满足贷款银行受托支付要求,在无真实业务支持情况下,通过供应商等取得银行贷款或为客户提供银行贷款资金走账通道(简称"转贷"行为);向关联方或供应商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票据,进行票据贴现后获得银行融资;与关联方或第三方直接进行资金拆借;通过关联方或第三方代收货款;利用个人账户对外收付款项;出借公司账户为他人收付款项等。保荐机构在上市辅导期间,应会同申报会计师、律师,要求发行人严格按照现行法规、规则、制度要求对涉及问题进行整改或纠正,在提交申报材料前强化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有效性检查。


首发企业申请上市成为公众公司,需要建立、完善并严格实施相关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拟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作为非公众公司,在财务内控方面存在上述不规范情形的,要在申报前,通过中介机构上市辅导完成整改(如收回资金等措施)和相关内控制度建设,达到与上市公司要求一致的财务内控水平。


对首次申报审计截止日前报告期内存在的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中介机构应根据有关情形发生的原因及性质、时间及频率、金额及比例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构成对内控制度有效性的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属于主观故意或恶意行为并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发行人已按照程序完成相关问题整改或纠正的,中介机构应结合此前不规范情形的轻重或影响程度的判断,全面核查、测试并确认发行人整改后的内控制度是否已合理、正常运行并持续有效,出具明确意见。


首次申报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原则上不能再出现上述内控不规范和不能有效执行情形。


发行人的对外销售结算应自主独立,内销业务通常不应通过关联方或第三方代收货款,外销业务如因外部特殊原因确有必要通过关联方或第三方代收货款的,应能够充分提供合理性证据,不存在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的重要情形。


连续12个月内银行贷款受托支付累计金额与相关采购或销售(同一交易对手、同一业务)累计金额基本一致或匹配的,不视为上述"转贷"行为。



24. 信息披露总体要求是什么?


发行人应当以投资者的决策需要为导向,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内容简明易懂,语言浅白平实,便于中小投资者阅读。


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做出风险提示,完整披露对其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并披露保荐人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核查结论意见。


25. 发行人应披露公司哪些基本情况?


(1)发行人应披露其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注册中、英文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住所和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


(2)发行人应详细披露改制重组情况,主要包括:设立方式;发起人;在改制设立发行人之前,主要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等。


(3)发行人应详细披露设立以来股本的形成及其变化和重大资产重组情况,包括其具体内容、所履行的法定程序以及对发行人业务、管理层、实际控制人及经营业绩的影响。


(4)发行人应简要披露设立时发起人或股东出资及设立后历次股本变化的验资情况,披露设立时发起人投入资产的计量属性。


(5)发行人应采用方框图或其他有效形式,全面披露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


(6)发行人应披露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简要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


(7)发行人应披露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法人,应披露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如为自然人,则应披露国籍、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住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这些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实际控制人应披露到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为止。



(8)发行人应披露有关股本的情况,主要包括: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以及本次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前十名股东;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及其在发行人处担任的职务;若有国有股份或外资股份的,须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对股份设置的批复文件披露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涉及国有股的,应在国家股股东之后标注"SS"(State-own shareholder的缩写),在国有法人股股东之后标注"SLS"(State-own Legal-person Shareholder 的缩写),并披露前述标识的依据及标识的含义;股东中的战略投资者持股及其简况;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股东的各自持股比例;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9)如发行过内部职工股,或发行人曾存在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股东数量超过二百人的,应详细披露有关股份的形成原因及演变情况;进行过清理的,应当说明是否存在潜在问题和风险隐患,以及有关责任的承担主体等。


(10)发行人应简要披露员工及其社会保障情况,主要包括:员工人数及变化情况;员工专业结构;员工受教育程度;员工年龄分布;发行人执行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改革、医疗制度改革情况。


(11)发行人应披露持有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以及作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26. 什么是发行人的独立性?


发行人的独立性是指发行人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主要包括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五个方面。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


27.  避免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的主体范围包括哪些?


中介机构应当针对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全资或控股的企业进行核查。


如果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其夫妻双方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应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近亲属(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原则上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但发行人能够充分证明与前述相关企业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技术、财务等方面基本独立且报告期内较少交易或资金往来,销售渠道、主要客户及供应商较少重叠的除外。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亲属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一般不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但对于利用其他亲属关系,或通过解除婚姻关系规避同业竞争认定的,以及在资产、人员、业务、技术、财务等方面有较强的关联,且报告期内有较多交易或资金往来,或者销售渠道、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有较多重叠的,中介机构在核查时应审慎判断。


28. 规范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方式是什么?


规范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1)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尽量降低、减少关联交易对拟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2)对于必要的关联交易要保证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及交易价格的公允性;(3)确保相关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程序的规范性及有效性;(4)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规范关联交易的首要原则即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但实践中仍存在部分无法避免关联交易的情形。鉴于发行审核对于拟上市主体的独立性要求,在无法避免关联交易的情况下,拟上市公司仍应尽量降低或减少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


(1)降低或减少因利用关联方资产发生的关联交易。根据发行审核对于拟上市主体的资产独立性的要求,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相关资产。因此,拟上市公司可采取收购资产、并购持有相关资产的企业或由关联方以有关资产向拟上市公司出资等方式,增强拟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与独立性。


(2)降低或减少与关联方因业务合作发生的关联交易。根据发行审核对于拟上市主体的业务独立性的要求,拟上市公司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因此,拟上市公司可采取股权收购、并购关联企业或加强与无关联第三方生产、供应、销售的合作等方式,确保拟上市公司业务体系的完整性与独立性。


(3)转让相关资产或业务。若关联交易所涉相关资产或业务并非拟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则拟上市公司可采取出售相关资产、业务或以所涉资产向关联方出资等方式,从而减少或避免持续发生经常性关联交易。



(4)转让所持关联企业股权。若因拟上市公司持有关联企业股权而存在关联关系的,则拟上市公司可采取将该关联企业股权转让给第三方的方式,从实质上终止关联关系。


(5)回购或转让拟上市公司股份。若因持有拟上市公司股份而构成拟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则可采取由该关联方转让所持拟上市公司股份或由拟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等方式,从实质上终止关联关系。


(6)注销关联企业。即依照法律程序对关联企业进行清算并最终注销该企业,从实质上终止关联关系。


(7)解除任职或终止施加重大影响。即拟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通过解除于所涉关联方担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其他对关联方施加重大影响的协议等方式,从实质上终止关联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拟采取终止关联关系的方式来降低或减少关联交易的,由于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可能性,发行审核过程中仍将受到重点关注。拟上市公司应做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相关工作,重点核查并说明终止关联关系的原因、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终止关联关系后与拟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销售等方面是否仍存在相关性、其与拟上市公司是否仍存在或可能存在潜在的关联关系,并充分说明相关安排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或损害拟上市公司利益等情形。


来源:国鼎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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