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将“商业销售折扣”转换成“合同折扣”,是指企业在销售货物或者劳务时,根据市场供需情况,或因购货方购买数量较大或购买行为频繁等原因,给予购货方价格方面的优惠。销售折扣一般分为“现时折扣”和“售后折扣”“现时折扣”是指折扣在实现销售的同时发生,如双11等网上促销期间,在京东、天猫、拼多多等网购的平台上,经常会有买100立减5元、买200元减20,满300元送50元的优惠券等满减行为都是现实折扣的体现。“售后折扣”是指生产厂家给予经销商的折扣(折让),不是在实现销售的同时就折扣,而是需要根据经销商年度销售业绩以及销售纪律的遵守情况等综合情况确定折扣比例。比如常见的返利行为。销售折扣主要体现在销售环节,现金折扣一般体现在回款环节。
一、现时折扣
(一)现时折扣会计处理
现时折扣时,由于实际成交价格是确定的,不是可变的,因此销售方按照折扣后的实际交易价格确认收入的实现,不需要再按照“可变对价”进行会计处理,但需要注意对现实折扣的交易价格分摊,新收入准则对此有了更明确、细致的规定。即企业在确定“现时商业折扣”后并分摊到与之相联系的商品上,再采用“单独售价法”、“市场调整法”、“余值法”等方法确定与折扣相关商品以及非相关商品的收入,会计处理作为收入的冲减项。
新收入准则规定:
(1)对于合同折扣,企业应当在各单项履约义务之间按比例分摊。
(2)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的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的,企业应当将该合同折扣分摊至相关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
(3)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的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且企业采用余值法估计单独售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在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之间分摊合同折扣,然后采用余值法估计单独售价。
(二)现时折扣税务处理
税务解读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说明:国税函[2008]875号所述的“商业折扣”应该是一种现时折扣,不应包括售后折扣。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说明:虽然国税函[2010]56号的规定是针对增值税,但是实务中对企业所得税同样适用。因为如果没有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的话,税务局可以认定为无票支出等,反正有很多理由让你服气。《国家税务总局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也明确回答: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三)现时折扣的税会差异分析
现时折扣的税会差异是会计和税务在“实质”与“形式”的差异。会计处理时遵从“实质重于形式”,不需要过问商业折扣是否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的问题。税务处理遵从税收法定原则,税法规定了商业折扣必须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就必须要有这个形式,否则即便实质上属于商业折扣也不能在税前扣除。
二、售后折扣
(一)售后折扣的会计处理
售后折扣在销售实际发生时,未来的折扣金额是不能确定的,交易双方的交易价格也是不能最终确定,因此售后折扣属于新收入准则中的“可变对价”。
既然是可变对价,在确认销售收入的时候,就需要通过职业判断,合理估计最佳折扣金额,计入“合同负债”;年终时(资产负债表日)对于折扣的金额重新进行合理判断,重新估计最佳的折扣金额,如与账户余额不一致的就需要进行调整。
1、销售发生时,合理估计折扣金额: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减去折扣后的金额)
合同负债-售后折扣(估计的最佳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年度中间支付售后折扣,开具红字折让发票:
借:合同负债-售后折扣(估计的最佳金额)
贷: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说明:如果没有按照税法规定开具红字的折让发票,则不能冲减增值税销项税额。
3、年终时(资产负债表日),对折扣重新进行合理判断,重新估计最佳金额,与账户余额不一致进行账务调整:
借:合同负债-售后折扣(估计的最佳金额与账户负数差额)
贷:主营业务收(正负数)
估计的最佳金额与账户正数差额,做与上述会计分录相反的分录。
(二)售后折扣的税务处理
1、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企业所得税
在销售收入确认时,由于满足了应税收入的确认,税务上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全额确认为应税收入。
会计上确认的售后折扣,由于在没有实际发生前,金额是不确定的,且没有“实际发生”,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也不得税前扣除。实际发生时,按税法规定开具了红字发票的可以冲减收入;如果没有开具红字,而是直接以现金进行返利的,不得税前扣除;如果是实物进行折扣,实物需要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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