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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房地产企业资本化的增量成本税前扣除风险分析?

新收入准则下,房地产企业资本化的增量成本税前扣除风险分析? IPO上市合规号
202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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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详情

    甲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部分内容如下:公司为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而支付给销售代理机构的佣金可以被销售对价覆盖,因此,公司将相关金额资本化确认为合同取得成本,在相关收入确认时进行摊销。合同取得成本500000万元,合同取得成本对应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50000万元,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37500万元。

二、案例解析

1、资本化的佣金应在摊销时税前扣除

        企业在执行新收入准则之前,将销售佣金计人当期损益,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税前扣除。执行新收入准则后,超过一年摊销期限的销售佣金按照增量成本的规定,计人合同取得成本予以资本化。根据本书上一案例的分析,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的规定,企业已经资本化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2、计入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分析

        上述“合同取得成本”对应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推测其情况应为:

        企业在计入“合同取得成本”的期间税前扣除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由于账面未计人损益,因此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予以纳税调减),将来摊销“合同取得成本”计入相关损益时,因不能重复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予以纳税调增。这种情况下才可能会出现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根据本书上一案例分析,该企业在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资本化时,不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不应出现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而应该在摊销时税前扣除。

        以上,由于没有取得全部的资料,仅是笔者个人推测。

3、企业账务处理

        1)佣金计人合同取得成本:

        借:合同取得成本-销售佣金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等

        企业在账面上将手续费佣金计人资产,根据税务相关规定,当期不得税的扣除。该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了手续费佣金,应该是在汇算清缴申报表中进行了纳度调减。

        2)确认合同收人时摊销合同取得成本: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销售费用-销售佣金

        贷:合同取得成本-销售佣金

        由于之前将手续费佣金计入资产的年度已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则企业在差销该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期间不能再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增。这即是该企业的合同取得成本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原因。根据之前的分析,这种处理方式并不完全符合税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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