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建筑业合同中,合同范围可能已经明确,但合同的具体金额可能尚未确定,如存在尚未定价的变更条款或奖励索赔等,并且在一段时间内可能无法最终确定具体付款条款。该类合同是否成立,是否适用于新收入准则进行后续核算?
对于合同范围已获批准,并且企业预计价格将获得批准,但尚未定价的合同,也满足合同存在的条件(三),合同是成立的,可以进行后续核算,但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未确定事项,企业应考虑合同变更的处理规定。
¤:准则原文:
“第五条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