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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收入准则下,“现金折扣”的财税应如何处理?

新旧收入准则下,“现金折扣”的财税应如何处理? IPO上市合规号
2021-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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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金折扣的定义

“现金折扣”是在商品或服务实现销售之后,为了鼓励回款而采取的销售折扣行为,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比如“2/101/20n/30”即10天内回款优惠2%1020天内付款优惠1%2030天内付款无优惠。新收入准则下“现金折扣”属于新收入准则中收入确认第三步“可变对价”的核算范畴,,增值税上目前依然按扣除折扣前的金额确认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二、新旧收入准则下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

        1、旧收入准则下会计处理

企业在旧收人准则下,一般先按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收入金额,实际发生现金折扣时通过“财务费用”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06】3号):

第六条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旧收入准则解释案例:甲公司在20×7年5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元。为及早收回货款,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额。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5月1日销售实现时,按销售总价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700

(2)如果乙公司在5月9日付清货款,则按销售总价10000元的2%享受现金折扣200(10000×2%)元,实际付款11500(11700-200)元。

借:银行存款                            11500

财务费用                             200

贷:应收账款                            11700

(3)如果乙公司在5月18日付清货款,则按销售总价10000元的1%享受现金折扣100(10000×1%)元,实际付款11600(11700-100)元。

借:银行存款                            11600

财务费用                              100

贷:应收账款                            11700

(4)如果乙公司在5月底才付清货款,则按全额付款。

借:银行存款                            11700

贷:应收账款                            11700

        2、新收入准则下会计处理

新收入准则下,企业将现金折扣应当按照可变对价进行会计处理,即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通过“预计负债”科目以最佳估计数挂账并确认收入,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对于可变对价及可变对价的后续变动额,企业应当将其分摊至与之相关的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或者分摊至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一系列可明确区分商品中的一项或多项商品,调整当期营业收入金额。

参考财政部会计司收入准则实施问答:

问: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时,对于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在销售商品时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中关于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11日

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

“第十六条 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企业在评估累计已确认收入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可变对价金额发生变动的,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合同折扣,企业应当在各单项履约义务之间按比例分摊。

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的,企业应当将该合同折扣分摊至相关一项或 多项履约义务。

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且企业采用余值法估计单独售价的,应当首先按照前款规定在该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之间分摊合同折扣,然后采用余值法估计单独售价。

合同折扣,是指合同中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之和高于合同交易价格的金额。

第二十四条 对于可变对价及可变对价的后续变动额,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其分摊至与之相 关的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或者分摊至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一系 列可明确区分商品中的一项或多项商品。

对于已履行的履约义务,其分摊的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应当调整变动当期的收入。”
三、新旧收入准则下现金折扣的税务处理

        1、新旧收入准则下增值税处理

新旧收入准则下,“现金折扣”增值税处理一致。

在目前有关增值税的所有政策中,暂时无“现金折扣”处理的直接规定,实务中一般按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认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即现金折扣部分应征收增值税,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候在“财务费用”科目核算,因此在这方便“销售折让”比“现金折扣”少交税,更合适。

        2、新旧收入准则下所得税处理

新旧收入准则下,“现金折扣”所得税处理一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规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款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3、新旧收入准则下所得税“税会差异”处理

旧收入准则下,“现金折扣”所得税税会处理一致。

新收入准则下,“现金折扣”会计上在当年度通过“预计负债”科目以最佳估计数预估了部分收入,而所得税处理时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全部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由此税法确认收入多,会计确认收入少,形成了应纳税所得额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

在“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新收入准则在会计上调整当期营业收入金额,而所得税处理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也会形成应纳税所得额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

新收入准则下,如果公司在确认收入年度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后的余额确认收人,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该年度也不可以将减少的收入作为现金折扣税前扣除,因为文件规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确认收入时只是职业判断的估计数。
四、新收入准则下“现金折扣”案例解析

  甲公司在2020年6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率为13%,税额为13万元。为及早收回货款,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甲公司根据以往交易经验,在合同开始日判定乙公司10日内付款的可能性为95%,在20日内付款的可能性为90%,在30日内付款的可能性为85%。甲公司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即10天内回款,可变对价折扣率为2%即2.26万,甲公司估计认为转回金额重大,因此,在商品所有权转移乙公司时,可变对价2万不能确认收入,只能对固定对价98万确认收入。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6月1日销售实现确认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                            113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77400

预计负债-现金折扣                  22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0

(2)如果乙公司在6月9日付清货款,则按销售总价113万元的2%享受现金折扣2.26万元,实际付款110.74(113万-2.26万)万元。

借:银行存款                            1107400

预计负债-现金折扣                  22600

贷:应收账款                            1130000

(3)如果乙公司在6月10日以后付清货款,则如果现金折扣金额经评估是重大的,则违反了可变对价“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限制条件,则应追溯到估计期进行调整。

(4)甲公司所得税纳税调整如下:

2020年:

会计收入:97.74万元;

企业所得税收人100万元;

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做纳税调增2.26万元: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之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第45行“六、其他”:填报其他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存在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项目金额,包括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文件印发)产生的税会差异纳税调整金额。

20201年:

会计现金折扣费用:0;

税法现金折扣费用:2.26万元;

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做纳税调减2.26万元.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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