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详情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2020年10月向房屋销售中介公司支
付佣金500万元(不含税),房屋销售中介公司向甲公司开具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售房合同约定2年后交付房屋。
二、案例解析
1、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本例中,甲公司向销售中介公司支付的佣金属于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合同约定2年后交付房屋,合同取得成本确认的资产摊销期限超过一年,应将其确认为一项资产。
2、甲公司账务处理
(1)支付佣金时:
借:合同取得成本-销售佣金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
贷:银行存款等530
【提示】关于“合同取得成本”报表列示的说明:
在合同取得成本初始确认时,预计摊销期限超过一年,合同取得成本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在“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500万元。
在2021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日,由于该资产摊销期限到2022年10月,摊销期限不足一年,此时需注意,合同取得成本不得归类为流动资产,仍在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填列,不转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
相关规定如下:《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附件2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中的“二、关于资产负债表”之“有关项目说明”指出:“13.“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通常反映预计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的非流动资产。对于按照相关会计准则采用折旧(或摊销、折耗)方法进行后续计量的固定资产、使用权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等非流动资产,折旧(或摊销、折耗)年限(或期限)只剩一年或不足一年的,或预计在一年内(含一年)进行折旧(或摊销、折耗)的部分,不得归类为流动资产,仍在各该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填列,不转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
(2)2年后交付房屋确认销售房屋收入同时摊销合同取得成本: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销售费用-销售佣金500
贷:合同取得成本-销售佣金500
3、甲公司税务处理
甲公司支付给销售公司的佣金,会计上计入“合同取得成本”,账而上没有反映当期损益,而是将其资本化,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四、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已计人资产的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因此,甲公司应在相应收入确认并摊销该资产计入损益时税前扣除该佣金支出,同时还需受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限额等条件的约束,超过5%限额部分的佣金,应在摊销并税前扣除时纳税调整。
4、应用指南相关规定
合同履约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根据本准则规定确认为资产的合同履约成本,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计入“存货”项目;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在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以上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计入“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
根据本准则规定确认为资产的合同取得成本,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计入“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在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以上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计入“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