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详情
甲公司是汽车生产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扶持经销商,向其提供补贴如下:
(1)形象店建设补贴。
甲公司要求经销商按照统一要求装修,统一风格和展厅布置,装修完成经甲公司验收合格后,甲公司向其支付一定金额的形象店建设补贴。
(2)经销商培训补贴。
经销商有义务定期参加甲公司组织的培训和认证,经测评合格后甲公司根据评分级次给予一定的补贴。
甲公司支付给经销商的形象店建设补贴与经销商培训补贴是计入费用还是冲减收入?
二、案例解析
1、账务处理分析
(1)甲公司向经销商提供的补贴属于应付客户对价
甲公司向经销商销售汽车,经销商是甲公司的客户,因此甲公司支付的上述补贴应按照应付客户对价处理,原则上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销售给经销商商品的交易价格,但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自经销商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除外。
(2)该应付对价不是为了向经销商取得可明确区分商品
甲公司向经销商支付的形象店建设补贴与经销商培训补贴,不是甲公司因经销商向其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而支付的对价,只是甲公司为了扶持经销商进行的补贴,虽然甲公司对上述两种补贴均具有控制权,但是其实质并不是从经销商处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即该应付客户对价不是为了自经销商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因此,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向经销商销售商品的交易价格。
2、税务处理分析
经销商未向甲公司提供任何服务,经销商不能向甲公司开具相关的发票。
如果装修公司将装修费发票开给甲公司,甲公司是否可凭此票据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由于甲公司负担的是经销商的费用,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税前扣除原则,因此甲公司不能以此装修费发票税前扣除。
实务操作中,有的公司要求经销商就补贴开具发票,并不符合税法相关要求。此时,在各方面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将该补贴按照销售折扣的方式进行处理,甲公司用承担装修费的方式抵减了应收经销商的款项,同时甲公司可以向经销商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此时还应进行冲减销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新收入准则下,汽车零部件制造商为客户提供零部件相关收入的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