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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电影版权特许使用费”的税会如何处理?

新收入准则下,“电影版权特许使用费”的税会如何处理? IPO上市合规号
202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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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真财税重点提示:

“根据最近几年资本市场改革的整体规划以及近期资本市场改革加快推进,比如北交所成立打通三板市场至主板的转班,科创板引入做市商制,股票停复牌规则等,结合中国GDP2021年达到114万亿,用不了五六年就要超过美国成为第一大国,房地产市场房住不炒等政策和信息,我们对资本市场判断如下:

2022年资本市场将有望开启慢牛行情,未来五年资本市场,尤其是创业板,科创板指数将有巨大涨幅空间,建议配置创业板ETF,科创板ETF,双创ETF等,并长期持有,有望抓住未来十年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红利,犹如2008年至2018年的房地产市场。”

一、案例详情

甲电影发行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将其拥有的一部电影的版权授权给乙公司,乙公司可在其旗下的影院放映该电影,放映期间为6周。除了将该电影版权授权给乙公司之外,甲公司还同意在该电影放映之前,向乙公司提供该电影的片花,在乙公司的影院播放,并且在该电影放映期间在当地知名的广播电台播放广告。甲公司将获得乙公司播放该电影的票房分成。

二、案例解析

1、基于销售或使用情况的特许权使用费是估计可变对价的一个例外规定

应用指南规定:“基于销售或使用情况的特许权使用费。

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并约定按客户实际销售或使用情况(如按照客户的销售额)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在客户后续销售或使用行为实际发生与企业履行相关履约义务二者孰晚的时点确认收入。这是估计可变对价的一个例外规定,该例外规定只有在下列两种情形下才能使用:

一是特许权使用费仅与知识产权许可相关。

二是特许权使用费可能与合同中的知识产权许可和其他商品都相关,但是,与知识产权许可相关的部分占有主导地位。当企业能够合理预期,客户认为知识产权许可的价值远高于合同中与之相关的其他商品时,该知识产权许可可能是占有主导地位的。对于不适用该例外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按照估计可变对价的一般原则进行处理”。

本例中,甲公司的承诺包括授予电影版权许可、提供电影片花以及提供广告服务。甲公司在该合同下获得的对价为按照乙公司实际销售情况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与之相关的授予电影版权许可是占有主导地位的,这是因为,甲公司能够合理预期,客户认为该电影版权许可的价值远高于合同中提供的电影片花和广告服务。因此,甲公司应当在乙公司放映该电影的期间按照约定的分成比例确认收入。如果授予电影版权许可、提供电影片花以及广告服务分别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甲公司应当将该取得的分成收入在这些履约义务之间进行分摊。

此外,企业使用上述例外规定时,应当对特许权使用费整体采用该规定,而不应当将特许权使用费进行分拆,即部分采用该例外规定进行处理,而其他部分按照估计可变对价的一般原则进行处理。

【提示】关于如何理解基于实际销售或使用情况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知识产权许可收入确认的“孰晚”原则:

如果按照可变对价的一般原则进行处理,就必然要求企业在整个合同存续期内因具体情况的变化而对合同开始时确认的收入金额做出重大调整,即使此类情况的变化与企业的履约并不相关。这将不会产生相关的信息,特别是对于在一段较长的期间内支付基于销售或使用的特许权使用费的合同。

2、甲公司账务处理

甲公司将其拥有的一部电影的版权授权给乙公司,此时客户后续销售或使用行为尚未实际发生,不能按照可变对价一般原则确认收入。

在乙公司放映该电影的期间,甲公司按照约定的分成比例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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