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新收入准则下,“由多个模块组成的系统收入确认时点”如何处理?

新收入准则下,“由多个模块组成的系统收入确认时点”如何处理? IPO上市合规号
2021-12-29
0

一、案例详情

甲公司主营业务为网络信息系统的开发与销售。在与客户的签订的信息系统的开发销售合同中,信息系统开发通常会有不同的模块,每个模板会有单独的销售价格(有些未单独在合同中明确,而是在投标文件中体现),每个模块可单独使用并会组织单独试运行验收,待系统整体完成后,客户会再组织一个整个项目的试运行验收,待系统运行一两年之后再组织最终验收。

1、在新收入准则情况下,信息系统中不同模板是否可以视为单项履约义务,在该模块试运行验收完成后即确认收入?

2、假设不同模块不能视为单项履约义务,在新收入准则情况下,到底是试运行通过就视为控制权转移还是要最终验收完成才能视为控制权转移?老收入准则下,可以试运行完成就确认收入么?

二、案例解析

如果各模块可以单独使用,且后续集成时也不会对已交付的模块进行重大修改或定制的,则可以将单个模块认定为单项履约义务,但最终可能还应单独识别出一项“集成服务”的履约义务,参与合同价款的分摊。假设不同模块不能视为单项履约义务,在新收入准则下,如果不满足在一段时间内履约的三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则只能在“系统整体完成后,客户会再组织一个整个项目的试运行验收”的节点(类似于初验)一次性确认收入。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IPO上市合规号
1234
内容 458
粉丝 0
IPO上市合规号 1234
总阅读46
粉丝0
内容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