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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服装零售商与生产商合作模式的财税如何处理?

新收入准则下,服装零售商与生产商合作模式的财税如何处理? IPO上市合规号
202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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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案例详情

甲公司是一家知名服装品牌生产零售商,拥有数百家直营连锁店。小型服装生产商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服装,乙公司将按照甲公司选定《供货清单》的要求将商品发送到甲公司指定的直营门店。商品收到后,甲公司组织验货,按照《供货清单》核对商品,确保没有短溢、货不对板等情形。甲公司将从乙公司采购的服装与其自产的服装一起管理并负责实际销售,其商标为甲公司商标,对外宣传为联名款。

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吊牌价,甲公司在吊牌价7折以上可自行对外销售并制定相应的促销策略,7折以下需得到乙公司的许可。甲乙双方根据销售收入每月五五分成。

如果商品自上架陈列30日仍未售出,甲公司有权将未出售的商品全部退回给乙公司,但在甲公司决定将商品退回前,乙公司不得取回、调换或移送商品。如果需办理退换货,甲公司可自行决定为客户办理退换货、赔偿等事项,之后可向乙公司追偿。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本例中,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在客户付款购买商品之前,甲公司能够主导商品的使用,例如出售、调配或下架,并从中获得其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因此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是主要责任人。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本例中对于与控制权相关的三个迹象:一是从客户的角度,甲公司承担销售、退换货和赔偿的主要责任;二是在转让商品之前,甲乙公司均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转让商品之后,乙公司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三是双方协商确定吊牌价,甲乙双方均无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与控制权相关的三个迹象的分析,并不能明确区分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这些相关事实和情况的迹象仅为支持对控制权的评估,不能取代控制权的评估,也不能凌驾于控制权评估之上,更不是单独或额外的评估。

综上,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商品的控制权在转移给客户之前,甲公司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是主要责任人。

另外,乙公司将商品发送到甲公司指定的直营门店并经甲公司验收后(假定该时点为商品控制权转移的时点)应该确认销售收入。由于30日未售出的商品或消费者退回的商品,甲公司有权退回给乙公司或向乙公司追偿,乙公司应当按照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进行会计处理。

二、案例解析

1、本例中有关控制权判断的分析

在客户付款购买商品之前,甲公司能够主导商品的使用,例如出售、调配或下架,并从中获得其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因此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是主要责任人。

2、判断控制权的相关事实和情况的迹象在本例中的应用

1)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本例中,如果需办理退换货,甲公司可自行决定为客户办理退换货、赔偿等事项。从客户的角度,甲公司承担退换货和赔偿的主要责任,该迹象给予甲公司是主要责任人的结论支持。

2)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本例中,转让商品之前,甲乙公司均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转让商品之后,乙公司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该迹象并不能明确区分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

3)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本例中,双方协商确定吊牌价,甲乙双方均无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该迹象并不能明确区分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

3、甲公司账务处理

1)甲公司销售商品统一收款开具发票: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从乙公司处取得专票: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乙公司

3)向乙公司支付款项: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贷:银行存款

4)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4、乙公司账务处理

本例中,商品自上架陈列30日仍未售出的,甲公司有权将未出售的商品全部退回给乙公司,因此乙公司应按照附有销售退回条款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1)发出货物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不含税收入x(1-估计退货率)]

        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不含税收入x估计退货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不含税成本x(1-估计退货率)]

        应收退货成本(不含税成本x估计退货率)

贷:库存商品

2)实际发生退货时:

借:库存商品

        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收退货成本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负数)

        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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