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详情
甲公司是一家酒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乙旅行社介绍旅客在甲公司住宿消费,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旅行社支付一定比例的佣金。
对甲公司来讲,该佣金是否需要按照应付客户对价进行会计处理?
甲公司账务处理
(1)甲公司向乙旅行社支付佣金时(单位:万元,下同):
借:销售费用-销售佣金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甲公司确认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案例解析
1、旅行社佣金是否为应付客户对价?
根据新收入准则相关规定,甲公司(酒店)向客户或第三方支付对价的,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但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自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除外。本例中,关键点在于确认乙旅行社是否为甲酒店的客户或者第三方。
首先,在该佣金业务中,乙旅行社不是甲酒店的客户,反之,乙旅行社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向甲酒店提供了服务,甲酒店向乙旅行社支付对价,甲酒店是乙旅行社的客户。
其次,判断乙旅行社是否为甲酒店的“客户的客户”。
这里的第三方通常指向企业的客户购买本企业商品的一方,即处于企业分销链上的“客户的客户”,例如,企业将其生产的产品销售给经销商,经销商再将这些产品销售给最终用户,最终用户即是第三方。有时,企业需要向其支付款项的第三方是本企业客户的客户,但处于企业分销链之外,如果企业认为该第三方也是本企业的客户,或者根据企业与其客户的合同约定,企业有义务向该第三方支付款项,则企业向该第三方支付的款项也应被视为应付客户对价进行会计处理。应付客户对价中包含可变金额的,企业应当根据准则有关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估计。
本例中,旅客是酒店的客户,旅行社不是旅客的客户,因此,旅行社不是酒店的客户的客户。
结论:乙旅行社既不是甲公司的客户,也不是第三方(客户的客户),因此,甲酒店向旅行社支付的佣金不应被视为应付客户对价,而应按照向其购买了一项可明确区分的服务进行会计处理。
2、旅行社佣金账务处理
销售佣金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可以选择简化处理。
甲公司为取得合同向旅行社支付的佣金属于增量成本,所谓增量成本,即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会发生的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但为简化实务操作,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采用该简化处理方法的,应当对所有类似合同一致采用。甲公司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该增量成本的时间间隔较近,不超过一年,该资产摊销期限也不会超过一年,因此选择简化处理,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3、旅行社佣金税前扣除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根据上述规定,佣金手续费按照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甲公司向乙旅行社支付的佣金手续费超过该限额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