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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详情
甲公司是一家超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发布销售储值卡方案,客户充值100元,赠送25元,即客户充值100元,可获得金额为125元的储值卡,将来客户可以凭借该卡获取价值125元的商品或者服务。
暂不考虑客户放弃消费该储值卡的情况。。
二、案例解析
1、该储值卡应该确认100元的收入金额
客户支付了100元,获得了将来取得价值125元商品或服务的权利,该业务的实质是销售折扣,商品价格125元,折扣25元,收入应该确认100元。
应用指南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本准则')主要规范了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要求。根据本准则,企业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的模式,收入的金额应当反映企业因转让这些商品或提供这些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以如实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核算企业实现的损益”。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企业确认收入的金额是以转让这些商品或提供这些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确定,而不是按照商品的本身价值确定。本例中,甲公司转让商品或服务收取的对价金额为100元,虽然商品或服务的价值是125元,但是确认收入的金额应为100元。
2、甲公司账务处理
(1)充值时:
借:银行存款 100
合同负债-xxx储值卡折扣25
贷:合同负债-xxx储值卡125
借:合同负债-增值税 11.50[100÷(1+13%)x13%)]
贷: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1.50
【提示】关于合同负债账务处理的说明:
贷方计入“合同负债-xxx储值卡”的金额为125,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第一,便于企业的账务金额与储值卡系统金额核对;
第二,可以体现折扣,将来消费储值卡时,方便核对;
第三,将储值卡与增值税分开核算,账务较清晰。
(2)用储值卡消费了40元商品时:
借:合同负债-xxx储值卡 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8.32[40x80%÷(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68[40x80%÷(1+13%)x13%]
合同负债-xxx储值卡折扣8(40x20%)
【提示】关于此处主营业务收入的说明:
该储值卡折扣率为:100÷125=80%.
因此,当储值卡消费40元金额时,计入收入的金额为:40x80%÷(1+13%)=28.32(元)。
同时,甲公司在开具发票(或者超市小票)时,应当体现出7.08元[40x20%÷(1+13%)]的折扣,以满足税法上对于销售折扣在发票金额栏体现的要求。
甲公司可考虑在储值卡消费系统中对储值卡销售折扣进行设置,将不同储值卡的折扣率输入系统,同时体现在输出的相关票据上。
(3)同时结转原计提的待转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3.68
贷:合同负债-增值税3.68
【提示】实务中,企业每个月按照上述流程处理一次即可,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在系统中进行设置后自动生成凭证。
此时,“合同负债-xxx储值卡”余额为:125-40=85(元),与储值卡系统剩余金额相同,其对应的不含税金额为:85x80%÷(1+13%)=60.18(元),而“合同负债”余额为:125-25-11.5-40+8+3.68=60.18(元),核对相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