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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餐饮企业赠券和积分的税会如何处理?

新收入准则下,餐饮企业赠券和积分的税会如何处理? IPO上市合规号
202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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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详情

某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部分内容如下:

本公司根据不同时期市场营销的策略而向顾客提供折扣,折扣的方式包括:直接折扣、赠券和积分。

(1)直接折扣。

顾客消费结束时,提出折扣需求,由营业部经理、门店总经理根据权限签批打折,交顾客确认,按顾客确认折扣后的消费金额确认收入。

(2)赠券和积分。

各门店预订台人员根据门店需求至公司财务部领取赠券并登记台账,顾客消费结账时收银员按照《赠券发放政策》及消费金额计算应赠券金额,开具《赠券兑换单),顾客凭《赠券兑换单》至预定台兑换赠券(赠券有效期为一个月),预订台人员在当班结束后登记《赠券发放明细表》,次日上午发给驻店会计审核。

个别门店收银员根据门店需求至公司财务部领取积分卡并登记台账,根据顾客需求办理积分卡。顾客买单时,系统自动将消费金额按事先设定好的积分兑换规则计算出积分金额并计入积分卡内。次日上午驻店会计进行积分复核。

公司在发放赠券或赠送积分时,根据赠券、赠送积分金额,确认递延收益,借记“营业收入”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顾客使用赠券、积分结算时,根据赠券、积分金额,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收入”科目。每月末,根据已发放但尚未消费的赠券、积分以及年平均收回率、兑换率转回递延收益,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收入”科目。

 

二、案例解析

1、赠券和积分构成了重大选择权

公司在销售时,顾客可以按照赠券发放政策领取赠券,或者按照积分兑换规则获得积分并计人积分卡内。对于此种“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公司评估该选择权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评估方式参照本书前述案例),该选择权应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将交易价格在这两项商品之间进行分摊(原本购买的商品与额外购买商品的权利),其中,分摊至后者的交易价格与未来的商品相关,因此,企业应当在客户未来行使该选择权取得相关商品的控制权时,或者在该选择权失效时将其确认为收入。

2、账务处理

1)门店发生餐饮服务时: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月底根据《赠券发放明细表》或者积分系统,考虑相关兑换率等因素,计算赠券和积分的单独售价,并分摊交易价格和冲减相关收入。

贷:主营业务收入(负数)

贷:合同负债-积分、赠券等

【提示】1.本例中,公司将赠券或者积分分摊的交易价格记入“递延收益”科目,这不符合新收入准则的规定,应记入“合同负债”科目。

2.在每次发放赠券或赠送积分时均通过“合同负债”科目核算,不但烦琐且无必要,可考虑在月末统一进行账务处理,每月末,根据已发放但尚未消费的赠券、积分以及年平均收回率、兑换率等将积分、赠券分摊的交易价格记入“合同负债”科目,同时相应冲减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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