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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公司负担经销商入场费等情况”的税会如何处理?

新收入准则下,“公司负担经销商入场费等情况”的税会如何处理? IPO上市合规号
202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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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详情

某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的部分内容如下:

公司对于经销商下辖的重点地方商场、超市,尽管在公司直营范围之外,但仍属于重要的终端零售点,且经销商进入该类渠道的营销费用较高,难以单独承担该部分费用,故公司承担经销商进驻该等商场、超市的相关营销费用,主要包括入场费、陈列费、终端广宣制作及发布费等。

公司营销费用分担会计处理:

(1)经销商根据营销费用分担政策向公司提出费用申请并实施相关营销活动,公司在当月以应向经销商给予费用的金额进行全额计提:

借:销售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2)经销商提供相关营销活动的单据进行核销时:

借:销售费用

贷:应收账款

同时,冲回原计提的费用分担金额:

借:其他应付款

贷:销售费用

公司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折扣和营销费用分担机制进行会计处理,并制定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从费用和折扣额度申请、报销和核销等环节进行把控。同时,公司在期末均会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对折扣和营销费用分担进行计提,并根据收到的相关单据予以核销,不存在跨期的情况。

二、案例解析

1、账务处理

公司负担的经销商营销费用应按照应付客户对价冲减交易价格处理。

公司以少收经销商销售款项的形式,负担了经销商进驻商场、超市的相关营销费用,根据新收入准则对于应付客户对价的相关规定,“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同时,需要向客户或第三方支付对价的,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但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自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除外”,该营销费用应作为应付客户对价,冲减与经销商的交易对价或者作为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的商品进行处理。公司虽然负担了经销商的营销费用,但是并没有取得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公司并未购买该服务),因此,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

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的账务处理

1)经销商根据营销费用分担政策向公司提出费用申请并实施相关营销活动,公司在当月以应向经销商给予费用的金额进行账务处理:

贷:主营业务收入(负数)

贷:其他应付款

注:公司应当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该营销费用二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

应用指南相关规定:

在对应付客户对价冲减交易价格进行会计处理时,企业应当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

2)经销商提供相关营销活动的单据进行核销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应收账款

2、税务处理

经销商未向甲公司提供任何服务,经销商不能向甲公司开具相关的发票。

如果商场、超市等将相关费用发票开给公司,公司是否可凭此票据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由于公司负担的是经销商的费用,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税前扣除原则,因此公司不能以此费用发票税前扣除。

实务操作中,有的公司要求经销商就补贴开具发票,并不符合税法相关要求。此时,在各方面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将该补贴按照销售折扣的方式进行处理,公司用承担费用的方式抵减了应收经销商的款项,公司可以向经销商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此时还应进行冲减销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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