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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详情
甲公司(电商)在淘宝客平台发布佣金计划,淘宝客获得链接后进行推广,消费者通过链接成交,并确认收货,平台支付甲公司货款时,按照约定比例5%扣除应支付给淘宝客的佣金,平台支付淘宝客佣金时,收取淘宝客10%的手续费。
二、案例解析
1、销售链接商品时,平台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身份的判断
对于平台来讲,消费者通过链接采购的商品在转移控制权之前,平台没有能力主导这些商品的使用,平台不能决定商品的价格,不能将这些商品提供给购买该商品的消费者之外的其他方,也不能阻止电商向该消费者转移这些商品,平台并未控制这些商品,因此在此交易中平台的身份是代理人。
2、销售佣金服务时,平台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身份的判断
淘宝客向甲公司提供了推广服务,淘宝客通过平台渠道收取该服务的佣金,其方式为:平台收取了销售款项,扣除手续费后再支付给淘宝客佣金。这即属于新收入准则中的存在第三方参与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的情况。现在需要判断,销售佣金的业务中,平台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
此处判断平台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的身份颇有难度,淘宝客和电商之间没有任何的接触,收取货款、支付淘宝客佣金等环节皆由平台进行操作,电商完全不知道是谁在为其提供推广服务。从该角度看,似乎平台控制了该佣金服务,是主要责任人。
应用指南中主要责任人的判断标准为:
“(2)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当企业承诺向客户提供服务,并委托第三方(例如分包商、其他服务提供商等)代表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时,如果企业能够主导该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则表明企业在相关服务提供给客户之前能够控制该相关服务”。
在该佣金服务中,平台没有以合同、协议或者其他形式向电商承诺提供任何的推广服务,平台的责任是提供网络资源,以及安排各项资金收付,审核淘宝客资质等网络管理。
既然平台没有向电商承诺提供任何的推广服务,更何谈平台主导淘宝客代表平台向电商提供推广服务,平台也没有承担相关服务的风险和责任,因此,平台在此业务中的身份是代理人,应按照扣除淘宝客佣金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3、平台账务处理
(1)收取货款时(假设商品含税价113元,佣金比例5%):
借:银行存款113
贷:其他应付款-甲公司107.35(113x95%)
-淘宝客佣金5.65(113x5%)
(2)向淘宝客支付佣金时(平台收取淘宝客的手续费比例为10%):
借:其他应付款-淘宝客佣金5.65
贷:主营业务收入0.53[5.65x10%÷(1+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03[5.65x10%÷(1+6%)x6%]
贷:银行存款5.09(5.65x90%)
(3)向电商支付货款时:
借:其他应付款-甲公司107.35
贷:银行存款107.35
4、电商甲公司账务处理
(1)销售商品时(假设商品含税价113元):
借:应收账款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2)收取平台支付的款项时(佣金比例5%):
借:银行存款 107.35(113x95%)
销售费用 5.65(113x5%)
贷:应收账款 113
【提示】关于电商负担的佣金费用的进项税抵扣问题详见下段分析。
5、相关税务分析
(1)甲公司支付佣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分析。
平台在该业务中是代收代付的角色,因此平台不是提供服务方,不能向甲公司开具佣金的发票。而甲公司完全不知道是谁在为其做推广,因此取得淘宝客开具或代开的发票颇有难度。
另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淘宝客即使属于上述28号公告中所述的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由于甲公司无法获取淘宝客的任何信息,无法取得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的收款凭证,因此并不能按照上述规定取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根据上述分析,甲公司负担的淘宝客的佣金费用,取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难度很大,建议可考虑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充分沟通,可否凭借相关的资料证明该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且与收人直接相关,从而凭此税前扣除。
(2)甲公司支付佣金的进项税抵扣分析。
如上所述,平台和淘宝客均无法向甲公司开具佣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无法取得进项税来抵扣销项税额。
(3)甲公司向淘宝客支付劳务费的个人所得税扣缴问题。
甲公司负担的淘宝客劳务费,由于无法获得淘宝客的任何信息,因此无法履行全员全额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新收入准则下,“第三方支付平台负担商家折扣费用”的税会如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