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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详情
甲公司经营某购物网站,在该网站购物的消费者可以明确获知在该网站上销售的商品均为其他零售商直接销售的商品,这些零售商负责发货以及售后服务等。甲公司与零售商签订的合同约定,该网站所售商品的采购、定价、发货以及售后服务等均由零售商自行负责,甲公司仅负责协助零售商和消费者结算货款,并按照每笔交易的头际销售额收取5%的佣金。
二、案例解析
1、甲公司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身份的判断
本例中,甲公司经营的购物网站是一个购物平台,零售商可以在该平台发布所销售商品信息,消费者可以从该平台购买零售商销售的商品。消费者在该网站购物时,向其提供的特定商品为零售商在网站上销售的商品,除此之外,甲公司并未提供任何其他的商品。这些特定商品在转移给消费者之前,甲公司没有能力主导这些商品的使用,例如,甲公司不能将这些商品提供给购买该商品的消费者之外的其他方,也不能阻止零售商向该消费者转移这些商品,甲公司并未控制这些商品,甲公司的履约义务是安排零售商向消费者提供相关商品,而非自行提供这些商品,因此甲公司在该交易中的身份是代理人。
2、甲公司账务处理
假设零售商销售货物不含税价格100元,增值税税率13%,甲公司按照销售额的5%收取佣金。
(1)收取销售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113
贷:其他应付款-零售商107.35[113x(1-5%)]
主营业务收人一一代理佣金收人5.33[113x5%=(1+6%)]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32[113x5%+(1+6%)x6%]
[提示]如果此时甲公司尚未达到收入确认时点,可将佣金收入的不含税金额记入“合同负债”科目,待达到收入确认时点时再予以确认。
如果此时甲公司尚未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将佣金收入对应的增值税额记入“应交税费一一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时再将其转入“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2)支付零售商款项时:
借:其他应付款-一零售商107.35
贷:银行存款107.35
3、零售商账务处理
(1)确认收人时:
借:应收账款 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2)确认平台的佣金费用:
借:销售费用 5.3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32
贷:应收账款 5.65
(3)收到销售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107.35
贷:应收账款107.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