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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详情
经审计2X09年度中材国际实现净利润94.534.213.1元,按规定以当年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9,453,421.32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96, 790, 146.64元,扣除2X09年实施的2X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2X09年中期利润方案分配的股利173,358, 479.89元,2X09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98,512,458.61元。截至2X09年12月31日,中材国际资本公积金余额2, 187, 400, 248.69元。
2X10年4月29日,中材国际召开2X09年度股东大会,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X09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利润分配预案为:以现有总股本421, 796, 782股为基数,每10股送红股2股,派现金0.3元,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6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98, 512, 458.61元,其中送红股84, 359,357股,派发现金红利12, 653, 903.46元(合税),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下次分配;利用资本公积金253,078,069元转增股本253,078,069股。实施完成后中材国际总股本增加337,437,426股,总股本变更为759,234,208股,公司注册资本相应调整为759, 234, 208元。
中村国际此次红利分配采用三种方式:
(一)以未分配利润送股,送股的实质是将未分配利润转为股本,因此也可以被称为股票股利,实际上可理解为公司先进行利润分配、后转增股本,送股的成本就是股东应该得到的公司利润分配的现金,通常表现为红股的面值。
(二)以未分配利润派发现金红利
(三)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转股送股涉及的税收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
1. 以未分配利润送股、派发红利的税务处理
(1)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次中材国际送红股总计84,359,357股,票面金额1元/股,计税依据为84, 359,357元,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20%的税率对股东计征个人所得税。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规定,上市公司目前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利红利,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材国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4,359357 x20%x50% =8, 435, 935.7元。
注:个人所得税最新是按照“财税〔2015〕101号及财税〔2012〕85号享受股息红利差别化税收政策,新三板公司按照“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执行。
(2)企业所得税
已经作废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曾规定,“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企业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虽然目前并没有专门针对送股的税务处理规定,但根据送股的原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第2款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规定,中材国际的法人股东获得的红利免交企业所得税,但如果该法人股东持有的股票系公开发行上市流通不足12个月,因该股票获得的红利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第83条)。
(3)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5号)规定,“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中材国际应就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送红股方式)部分缴纳印花税。该部分使得总股本增加84, 359,357股,即84, 359,357元,按照万分之五贴花,缴纳印花税42, 179. 68元。
注:2021年6月10日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营业账簿-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
2.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税务处理
(1)法人股东的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的规定。
如果中材国际是以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法人股东没有纳税义务。如果中材国际是以其他形式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法人股东负有纳税义务,但是由于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12个月以上),因此也无须缴纳所得税。
(2)个人股东的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 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论中材国际以何种形式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法人股东都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个人股东,如果是以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以其他形式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3)印花税
中村国际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使总股本增加337.437. 426股,其中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253,078,069股,该部分并没有造成“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两项之和的增加,无须缴纳印花税。
三、案例示例
1、上市公司权益分派案例
璞真股份有限公司2x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4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3.000000 股,派0.75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6.000000 股。
2、个人投资者的税务处理
假设老樊在股权登记日前持有璞真10,000股,系二级市场购入,每股购买价格8元,共80,000元。获得送转股后股票数量变为19,000股,其中:原有股票10,000股,送股3,000股,资本公积转增股6,000股,另获得现金分红750元。
璞真公司在分配时暂不扣缴老樊的个人所得税,如果老樊在出售该部分股票时持股在1个月内,则需要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为:(750+3000)×20%=750(元),此税金由开户的券商扣收,此处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是按照股票的面值计算,即每股1元(两市仅有紫金矿业面值为每股0.1元),而不是按照送股的市值计算,因此送股3000股按3000元计算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虽然出售股票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由于送股的影响,老樊的持股成本应调增0.3/股,总成本为83,000元。
至于资本公积转增的部分6000股,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及国税函〔1998〕289号,对上市公司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此部分不能增加投资者的计税基础。
3、企业投资者的税务处理
假设B公司在股权登记日前持有璞真公司10,000股,系二级市场购入,每股购买价格8元,共80,000元。获得送转股后股票数量变为19,000股,其中:原有股票10,000股,送股3,000股,资本公积转增6,000股,另获得现金分红750元。
璞真公司在分配时不扣缴公司制股东的企业所得税。如果B公司连续持有该部分股票12个月以上,则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金额为3,000+750=3,750(元),同样按面值计算,而不是按照送股的市值。
虽然该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但由于送股的影响,B公司的持股成本应调增0.3元/股,总成本为83,000元(未考虑其他税费)。
至于资本公积转增的部分6000股,根据国税函〔2010〕79号,“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注:以上文章转自“麦子“及“姜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