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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税会如何处理?

新收入准则下,“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税会如何处理? IPO上市合规号
202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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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详情

物流企业具有无车承运业务资格,委托乙运输公司将丙公司的货物运送至指定地点。甲丙公司签订的运输服务合同中,甲公司作为承运人,从丙公司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

二、案例解析

1、甲公司可以主导运输公司代表自己提供运输服务,甲公司是主要责任人

应用指南规定:“当存在第三方参与企业向客户提供商品时,企业向客户转让特定商品之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应当作为主要责任人。企业作为主要责任人的情形包括:

…………

(2)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当企业承诺向客户提供服务,并委托第三方(例如分包商、其他服务提供商等)代表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时,如果企业能够主导该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则表明企业在相关服务提供给客户之前能够控制该相关服务”。

本例中,甲公司以承运人身份与客户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甲公司能够主导该实际承运人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表明甲公司在运输服务提供给客户之前能够控制该服务,因此,甲公司在此业务中是主要责任人身份。

2、甲公司账务处理

1)应收丙公司运费109万元(单位:万元,下同):

借:应收账款-丙公司109

贷:主营业务收人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

【提示】关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说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2)应付乙公司运费98.1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9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1

贷:应付账款-乙公司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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