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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运输活动产生的费用支出”的税会如何处理?

新收入准则下,“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运输活动产生的费用支出”的税会如何处理? IPO上市合规号
2022-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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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详情

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部分内容如下: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约定,由公司负责将产品运送至客户指定的地点,公司承担相关的运输费用。公司的运输活动发生在产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而是公司为履行合同发生的必要活动。2020年1-6月因履行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发生的运输费用,由执行新收入准则之前计入“销售费用”项目变更为计入“存货”项目,2020年1-6月因履行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发生运输费用3217232.55元。

二、案例解析

1、该运费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公司销售货物发生的运输费用,在执行新收入准则之前计入“销售费用”,执行新收入准则后,在所销售货物控制权转移之前发生的运输活动,是企业为了履行合同而从事的活动,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1)该成本与合同直接相关;

2)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包括持续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3)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公司尚未转移商品控权,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在此之前发生的支出形成了履行交付货物的履约义务的资源,即上述条件中的第(2)条,“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包括持续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公司在执行新收入准则后,上述运费符合计人“合同履约成本”的条件。

2、公司税务处理

旧收入准则下,公司将上述运费计人“销售费用”,在满足其他税前扣除的条件下,公司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该费用。在新收入准则下,将其计入“合同履约成本”而非当期损益,其他条件均不变,是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账务上未计入成本费用的支出可否税前扣除,是个具有争议与风险的税务问题,在此不做展开,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笔者认为,账务上记人相关损益科目时,可税前扣除。

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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