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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三、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现在为13%)”
四、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
“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现在为13%)
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五、进项税划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公司在认证本月进项税额时,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计入软件产品的进项税,嵌入式软件产品属于硬件部分的进项税额需要进行剔除,剩余的其他进项税额则属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例如:销售产品产生的物流费用、包装费用的进项税等。
然后计算出本月销售收入中软件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中的比例及硬件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中的比例。(适用按销售收入比例进行无法划分进项税额分摊方式),再根据计算出的软件销售比例将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进行分摊。第一次备案时会有两种分摊方式选择:(1)按照实际成本分摊;(2)按照销售收入比例分摊,选择分摊方式后,一年内不得变更。一般企业会选择按照销售收入比列分摊,便于计算。
六、即征即退增值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1)如果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缴纳增值税,计算结转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次月缴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3)办理即征即退并收到退税时
借:其他应收款-即征即退
贷:其他收益
收到退税: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即征即退
七、即征即退增值税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文件: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文件,增值税即征即退属于财政性资金,如果满足下面所列条件,则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是形成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如果没有满足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八、即征即退增值税如何申报
先填写附表一,把总的销售额填写在上一栏目,即征即退在附表一是“其中项目”,所以软件产品和嵌入式软件部分的销售额和税额填写到即征即退栏次。
附表1填写完成后,主表会自动链接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和销项税分别列示。

进项税在附表二是不分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但是在日常核算中需要清楚的知道那些是软件产品的进项,那些是一般项目的进项税,虽然附表二是全部填写在一起,但是主表上我们需要分开填列,只有这样才能单独计算当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

填写《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基础信息按实际情况填写,本月申请退税金额=本月增值税申报表中即征即退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本月软件销售额*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