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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

新收入准则|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 IPO上市合规号
2022-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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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2017年国家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简称新收入准则,并要求企业在2018年1月1号开始实行。

之所以做了比较大幅度的修改原因,主要还是经济业务形态在最近十年的模式变动较大,现有的收入准则已很难满足核算需求,导致实务中的问题没法得到很好的解决,也是一直争议不断。

不停的修修补补也不是长久之计,索性推倒重来,重构底层逻辑,夯实基础,以一套框架来解释所有场景,以不变应万变。所以也不得不引入了很多抽象的概念,也加大了学习的难度。

今天岛主给各位同学讲解下特定交易中的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

    定义

首先,我们来看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里对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解释:

“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将商转让给客户之后,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允许客户选择退货(例如,客户对所购商品的款式不满意等)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是指客户依照有关合同有权退货的销售方式。


合同中有关退货权的条款可能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也有可能是隐含的。隐含的退货权可能来自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向客户作出的声明或承诺,也有可能是来自法律法规的要求或企业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客户选择退货时,可能有权要求返还其已经支付的全部或部分对价、抵减其对企业已经产生或将会产生的欠款或者要求换取其他商品”


解析:


这个场景其实很好理解。


大家都有网购的经验,“七天无理由退货”就是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当我们选择退货时,可能会要求全部退还对价,如果其中的某几件商品有问题,也可能只退其中的一小部分,或者要求换取其他商品。


那么站在销售方,我们来看看是如何处理这个业务场景的。


    会计处理

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 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 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二条

解析:


退款是属于可变对价的情形,可变对价这个基础概念这里不再做解释。


如果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之前退回该商品则不属于销售退回,此时都不能确认收入。还没开始就已经结束了,咱们就当没有发生过。


那么当客户取得控制权时,我们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的金额确认为负债。即交易价格不应包含预期将会被退回的商品的对价金额。


这里的负债科目我们用预计负债,二级科目为应付退货款,很容易理解和记忆。


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 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科目名为“应收退货成本”。


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这句话的重点是主营业务成本是个净额倒减数,也就是说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是入成本的。


这话该怎么理解?


我们要把退货成本理解为该销售行为的应有事项,理解为销售成本,它本身和商品是难以割裂开的,所以计入成本,不计入费用。那么,对应的,退货费也是对应商品产生的销售收入。


我们来看具体的会计处理:

: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 

         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主营业务成本(差额) 

    应收退货成本【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 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 后的余额】 

    贷:库存商品


    案例分析


我们来看收入准则应用指南里的一个例题。


【例44】甲公司是一家健身器材销售公司。2x18年10月1曰,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5000 件健身器材,单位销售价格为500元,单位成本为400元,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50万元,增值税额为40万元。健身器材已经发出,但款项尚未收到。根据协议约定,乙公司应于2x18年12月1日之前支付货款,在2x19年3月31日之前有权退还健身器材。发出健身器材时,甲公司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健身器材的退货率约为20%。在2x18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退货率进行了重新评估,认为只有10%的健身器材会被退回。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健身器材发出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实际发生退回时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健身器材发出时控制权转移给乙公司。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x18年10月1日发出健身器材。

借:应收账款 29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 000 000            

        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5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 600 000       

     应收退货成本 400 000       

     贷:库存商品 2 000 000


解析:

      确认收入的时候按照可变对价确认,同时将预计的退货款确认为负债。

      结转成本的时候,将去掉应收退货成本后的差额入主营业务成本。


(2) 2x18年12月1日前收到货款。

借:银行存款 2 900 000       

    贷:应收账款 2 900 000

(3)2x18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退货率进行重新评估。


借: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25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 000      

    贷:应收退货成本 200 000


解析:

      退货率重新评估是会计估计变更,直接调整在当期,不追溯。

       将多评估的预计负债冲销,并增加主营业务收入。

       将多确认的退回成本冲销,并增加主营业务成本。

       收入和成本的变动方向肯定是一致的。



(4)2x19年3月31日发生销售退回,实际退货量为400件,退货款项已经支付。

借:库存商品 16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2000      

    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250 000      

    贷:应收退货成本 160 000          

        主营业务收入 50 000           

        银行存款 232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 000       

     贷:应收退货成本 40 000


解析:

      实际发生,则将预计负债的余额,应收退货成本的余额全部冲销

      增加库存商品,红冲收入对应的销项税,减少银行存款

本文来源:璟行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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