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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述国拨项目不具有无偿性、与发行人日常经营活动无关的依据
(1)国拨项目不具有无偿性的依据及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具有下列特征:(1)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对于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的,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2)无偿性。即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
根据发行人承接的国拨项目合同约定,发行人需要根据委托方要求交付相关项目科研成果作为取得国拨项目资金的前提条件,同时,委托方根据项目约定享有项目研发成果及使用权。因此,发行人参与国拨项目取得国拨资金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中规定的关于“无偿性”的条件。
(2)国拨项目与发行人日常经营活动无关的依据及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及相关应用指南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其中,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如果合同对方与企业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共同参与一项活动(如合作开发一项资产),合同对方和企业一起分担(或分享)该活动产生的风险(或收益),而不是获取企业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则该合同对方不是企业的客户,企业与其签订的该份合同也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规范范围。
根据发行人参与的国拨项目合同约定, 国拨项目的委托方负责制定项目研发目标、提供项目预算内全部经费并负责对项目成果进行验收,发行人作为项目承研方负责完成项目研发任务,因此国拨项目属于发行人与委托方共同参与的一项项目开发活动。同时,国拨项目超出预算金额以外的部分由发行人自筹资金解决,国拨项目亦充分利用了发行人已有的技术储备资源要素,体现了双方对国拨项目投入了不同的资源要素。
国拨项目的委托方享有专题研发的成果及使用权,发行人亦享有相应的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双方均可分享项目研发成果。委托方并非以获取发行人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为目的。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以太网交换芯片及配套产品的研发、设计和销售。发行人基于自身技术发展路线及技术储备情况参与国家委托的国拨项目课题研究,为委托方开发及改进特定领域以太网交换芯片及相关技术并进行技术标准化建设,发行人承接的国拨项目预算经费完全按照预计投入的项目总成本确定,即国拨项目拨款金额等于预计投入总成本金额。虽然国拨项目形成的科研成果与公司自有产品和技术存在一定的相关性, 但国拨项目具有偶发性,发行人无法保证持续获得该等项目, 该等项目是否能够带来额外的经济利益流入具有高度不确定性, 国拨项目与发行人所从事的主营业务在商业实质上存在显著差异,其不属于发行人的日常经营活动。
综上,发行人参与国拨项目取得国拨资金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相关规定。
2、是否存在产品转让义务、相关补助资金的主要用途是形成相关产品还是形成相关知识产权
根据前述发行人参与的国拨项目合同约定,部分国拨项目要求发行人交付样品/样机、配套软件、技术研究报告以及成套的技术文档资料等,因此,发行人参与的部分国拨项目存在少量的研究样品交付义务,但不存在批量交付产品的义务。发行人取得的国拨项目资金主要用途是形成相关技术成果。
3、相关成果在发行人产品中的应用情况
发行人自成立以来,对以太网交换芯片核心业务的产品、技术迭代始终具备清晰的路标规划,以满足客户在全互联时代对网络连接的可靠、高质量、有竞争力的系列化核心芯片要求。因此,当委托方发布以太网交换芯片相关的国拨项目课题时,发行人将率先组织产品定义和研发团队协同评估该课题对于以太网交换芯片技术的关键技术要求以及技术指标规定等是否符合公司对于产品的路标规划以及以太网交换芯片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在符合的前提下,发行人则申请承接国拨项目。因此,发行人在承接项目时已充分评估项目在技术上的可行性,但国拨项目的实施与完成仍可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相关国拨项目的技术研发目标均由委托方根据其自身需求指定,其与发行人自身储备技术存在一定的相关性,但不属于对发行人已有产品和技术的定制化改造。
发行人结合自身技术发展路线及技术储备情况参与国拨项目的课题研究,在研究过程中针对关键业务的功能需求展开研发验证。发行人参与国拨项目的研制过程中也为公司积累了工艺技术平台、封装技术平台、测试验证平台等通用平台型技术以及相关研发经验。
发行人主要研发、销售的以太网交换芯片及配套产品中同样需要使用到上述工艺技术平台、封装技术平台、测试验证平台等通用平台型技术,因此,国拨项目研究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成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公司自研产品的开发及验证效率,从技术底层支撑公司的产品开发执行力,并可以协助提升公司的产品质量。
4、国拨项目与重大科研项目政府补助的区别,发行人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国拨项目与重大科研项目政府补助的区别
1)交付义务及研制成果归属不同
发行人承接的国拨项目合同通常约定发行人作为受托方按照技术指标进行相关产品的专题研发,发行人需要根据委托方要求交付相关项目科研成果作为取得国拨项目资金的前提条件。同时,委托方享有专题研发的成果,并按照合同规定项目的预算支付对价,结项后委托方会对项目进行验收。因此,发行人参与的国拨项目不符合“无偿性” 特征。
发行人取得的重大科研项目政府补助是政府无偿拨付给企业的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对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的研发等的补助。该等项目形成的研制成果的所有权归属于发行人所有,且发行人不承担其他产品、服务交付义务,符合“无偿性” 的特征。
2)项目目的及性质不同
发行人参与的国拨项目系接受委托方委托,为开发及改进特殊领域以太网交换芯片及相关技术等而进行的特定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的项目。国拨项目的研发方向完全基于委托方的研发需求确定,发行人需根据合同约定向委托方交付相关样品及研发技术成果,委托方享有项目研发成果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同时,发行人承接的国拨项目预算经费完全按照预计投入的项目总成本确定,预算中不包含利润。
政府补助重大科研项目中的研发投入主要基于发行人自身的研发方向及业务需求确定, 该等项目的研发成果主要应用在通用型产品市场及应用领域中。发行人在重大科研项目政府补助中所收到的资金是政府为了支持企业对科技重大项目的研发等给予的补助或奖励。发行人因取得该等项目而获得了额外补偿,具有收益性质。
3)项目的资金来源不同
发行人参与的国拨项目一般由特定部门专项委托并立项, 资金来源于委托方, 公司作为受托方,取得的相关拨款均专款针对指定项目。在项目支出不超出项目预算的情况下,国拨项目无需发行人自筹资金。
发行人在重大科研项目政府补助中所收到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为各级政府部门,且 部分政府补助项目预算中政府仅补助部分项目资金需求,项目预算政府补助以外的部分需发行人自筹。
以下对比分析发行人参与的 2016 年工业转型升级(高性能交换芯片及宽带光接入核心芯片)、 2017 年工业强基工程(超大容量交换芯片)和项目 C、 项目 E 等大额政府补助项目与国拨项目的差异,具体如下:

综上,发行人取得的重大科研项目政府补助,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规定的下列特征:①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发行人重大科研项目政府补助资金均来源于政府部门。②无偿性。发行人重大科研政府补助项目均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因此,发行人取得的重大科研项目政府补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规定。
(2)国拨项目与重大科研项目政府补助项目的会计处理方式
1)国拨项目会计处理方式
公司将取得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确认为长期应付款,主要为国拨项目拨款。公司取得拨款时确认为长期应付款,在国拨项目发生支出的期间冲减国拨项目对应的长期应付款。如期末存在累计垫支的国拨项目支出金额大于累计取得的国拨项目款项,则长期应付款借方科目余额重分类至“其他非流动资产” 科目列示。
如果公司在国拨项目中发生的支出金额已超过对应项目合同约定拨款总金额,则超出部分直接在发生当期确认为当期损益。即公司在每期末对各国拨项目发生的累计支出首次超过合同约定拨款总金额(即项目预算总金额)的部分在首次超支当期结转至当期损益,该已发生超支的国拨项目在以后期间发生的费用则全部结转至后续费用发生当期损益,上述核算方式符合谨慎性原则,且不存在影响研发费用截止性的形。
如项目验收后长期应付款仍有结余,冲减验收当期的研发费用。
具体如下:
①公司收到国拨科研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付款
②公司针对国拨项目投入时
借:长期应付款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累计折旧、银行存款等
③国拨科研项目超支时
借:研发费用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累计折旧、银行存款等
④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后存在余额转出时
借:长期应付款
贷:研发费用
经查询,目前承接类似国拨项目的上市公司采取了相同的会计处理方式,具体如
下:


经比较,发行人对于国拨项目的会计处理与类似上市公司处理方式基本相同,具有合理性。
2)重大科研项目政府补助项目会计处理方式
发行人重大科研项目政府补助项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相关规定处理,具体如下: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 营业外收支。
综上,结合对上述国拨项目与重大科研项目政府补助各自关于项目成果交付义务、成果所有权属、拨付金额等约定情况,发行人对国拨项目及重大科研项目政府补助项目的会计处理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