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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通过持股平台(合伙企业)股权激励:合伙企业适用什么会计制度?

【财务】通过持股平台(合伙企业)股权激励:合伙企业适用什么会计制度? IPO上市合规号
2022-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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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上合伙企业的核算设置有“合伙人资本”,不设“资本公积”,溢价增资的处理有“商誉法”和“红利法”,但我从未找到官方的说法。

在财政部针对“我公司属于合伙企业,想咨询一下合伙企业的会计准则应该选择企业会计准则还是小企业会计准则?”提问时,回答“企业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符合其适用范围的会计准则制度,并据此进行会计处理。”

http://www.mof.gov.cn/gongzhongcanyu/zixunfankui1/kjs/202103/t20210316_3670989.htm

 浙江税务公众号在2022-04-12发表的《一文梳理丨财务“三张报表”的填报口径》中也有的回答。“问:我国现行有效的会计制度(准则)主要有哪几种?”,答:目前,企业实际执行的会计制度(准则)主要包括《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一些针对特定经济组织或特定事项的会计处理规定,如《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可见,税局也没有对合伙企业有什么特别的会计制度要求。

https://mp.weixin.qq.com/s/nyHY15nMdZVIBp9q9-_O-w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合伙企业年报时也需要把“合伙人资本”,调整为“实收资本”在年报中列示。


综上所述,合伙人在按约定的要求出资时,相关资本金记入“实收资本”科目,对应地增加资产类科目的价值。至于有人采用“合伙人资本”作为记录资本金的科目,这只是民间的做法,目前没有任何官方文件对此规范。建议直接采用“实收资本”科目和“资本公积”,与采用的会计制度保持一致,免得合并报表时还需要调整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列示。

http://kjs.mof.gov.cn/zt/kjzzss/srzzzq/gfzfyyal/202105/t20210518_3704069.htm

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以首次公开募股成功为可行权条件

【例】甲公司实际控制人设立员工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以实施一项股权激励计划。实际控制人作为该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将其持有的部分甲公司股份以名义价格转让给持股平台,甲公司员工作为该持股平台的有限合伙人以约定价格(认购价)认购持股平台份额,从而间接持有甲公司股份。该股权激励计划及合伙协议未对员工的具体服务期限作出专门约定,但明确约定如果自授予日至甲公司成功完成首次公开募股时员工主动离职,员工不得继续持有持股平台份额,实际控制人将以自有资金按照员工认购价回购员工持有的持股平台份额,回购股份是否再次授予其他员工由实际控制人自行决定。
分析:本例中,甲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持股平台将其持有的部分甲公司股份授予甲公司员工,属于企业集团内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接受服务企业(甲公司)没有结算义务,应当将该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根据该股权激励计划的约定,甲公司员工须服务至甲公司成功完成首次公开募股,否则其持有的股份将以原认购价回售给实际控制人。该约定表明,甲公司员工须完成规定的服务期限方可从股权激励计划中获益,属于可行权条件中的服务期限条件,而甲公司成功完成首次公开募股属于可行权条件中业绩条件的非市场条件。甲公司应当合理估计未来成功完成首次公开募股的可能性及完成时点,将授予日至该时点的期间作为等待期,并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可行权数量作出估计,确认相应的股权激励费用。等待期内甲公司估计其成功完成首次公开募股的时点发生变化的,应当根据重估时点确定等待期,截至当期累计应确认的股权激励费用扣减前期累计已确认金额,作为当期应确认的股权激励费用。
分析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第五条和第六条等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4 号》第七部分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2010》第 187 页至第189 页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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