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1【丧失控制权时点的判断】:出售子公司股权终止确认的时点如何判断?
案例:
A公司在2020年末向B公司出售全资子公司100%股权,截止2020年12月31日,B公司已根据协议安排分期支付股权转让款,但累计支付比例低于50%。子公司在2020年12月31日已完成了股东工商登记和董事会改选。
分析: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未对丧失控制权的判断时点作出明确规定,但明确了企业合并中关于“购买日”的判断条件,在判断是否丧失控制权时可以参考上述“购买日”的判断条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及其应用指南,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通常可认为实现了控制权的转移:(一)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已获股东大会等通过;(二)企业合并事项需要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已获得批准;(三)参与合并各方已办理了必要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四)合并方或购买方已支付了合并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并且有能力、有计划支付剩余款项;(五)合并方或购买方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享有相应的利益、承担相应的风险。
本案例讨论的核心问题是,当一项交易已满足上述五项条件中的其他条件,但未满足“购买方已支付了合并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的条件的情况下,A公司是否能够终止确认该股权投资,并全额确认处置股权相关投资收益。根据上述准则规定,考虑合并方或购买方是否已支付了合并价款的大部分,实质上需要考虑对方是否有能力、有计划支付股权转让款。本案例中,B公司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是按合同约定的付款安排支付,且A公司分析了B公司的财务状况后认定其有能力、有计划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则可能可以在2020年末终止确认该股权投资,并全额确认处置股权相关投资收益。
问题2【拟破产重整子公司是否出表的会计处理】:拟破产重整子公司是否不再纳入合并报表?
案例:
2020年11月,A上市公司披露,持股51%的控股子公司B因资不抵债,拟申请破产重整。2020年末,该破产重整申请尚未被法院受理。A上市公司2020年年报显示,其将B公司按照终止经营列报,相关资产保留在A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分析:
关于破产重整子公司丧失控制的时点。大多数情况下,破产重整是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管和帮助下,通过业务重整和债务调整,摆脱经营困难,重获经营能力,管理人并未接管并主导对该公司的经营管理,不能简单以进入破产重整即认为丧失对子公司的控制。因此,2020年末,A公司仍然控制B公司,仍应将其纳入合并范围。关于终止经营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及其应用指南,符合终止经营定义的组成部分应当属于以下两种情况之一:(1)该组成部分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前已经处置,包括已经出售和结束使用(如关停或报废等);(2)该组成部分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前已经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本案例中,截至2020年末,B公司尚未被处置,也不符合持有待售的条件,因而不符合终止经营的定义,不应作为终止经营列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