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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原股东承诺的业绩补偿款是否属于权益性交易?是否可就尚未收到的业绩补偿款按照应收亏损额确认?

【财务】原股东承诺的业绩补偿款是否属于权益性交易?是否可就尚未收到的业绩补偿款按照应收亏损额确认? IPO上市合规号
202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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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鉴赏:
绿野堂开占物华,路人指道令公家。令公桃李满天下,何用堂前更种花。

奉和令公绿野堂种花》—白居易(唐)

品评:
       这首诗表现了对一个老师桃李满天下芳名远播的赞美,桃李不言下自成蹊!
案例:

2X18年,A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将其持有的A公司部分股份转让给第三方S公司。转让完成后,S公司成为A公司的新控股股东,原控股股东成为小股东。根据原股东和新控股股东S公司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若业绩承诺期(2X18年至2X20年)任意一年内A公司发生亏损,亏损额由原股东以现金方式补偿给A公司。2X19年,A公司发生亏损确认应收业绩补偿款1.5亿元,同时增加资本公积。业绩承诺期结束,原股东尚未兑现上述业绩补偿款。

A公司对于原股东承诺的业绩补偿款是否可作为权益性交易处理?发生亏损当年度,是否可就尚未收到的业绩补偿款按照应收亏损额确认还是应在实际收到后确认?

分析:

业绩补偿款作为交易对价的一部分通常直接由购买方与出售方结算,但本案例中,业绩补偿款由原股东承诺补偿给交易标的A公司,而非交易的购买方S公司。这个商业安排的初衷可能是原股东通过补偿A公司来间接补偿新股东S公司,但是对于A公司而言,其收到的补偿款是因股东之间的交易无偿取得,应作为权益性交易,计入资本公积。

在尚未收到补偿款时,A公司能否确认应收款取决于A公司是否具有合同赋予的收款权利,需根据合同条款或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和判断。本案例中,股权转让协议由原股东和S公司签署,原股东承诺将补偿款支付给A公司是原股东对购买方S公司的承诺,A公司作为交易标的在法律上就补偿款不具有合同权利,在实际收到时作为股东的资本性投入计入资本公积。此外,如若上述未收到的业绩补偿款属于有重要影响的财务信息,公司仍需考虑是否在财务报表中充分披露具体情况。

本文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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