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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如何判断关联方约定用于项目的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应该资本化?集团公司在编制合并报表时是否可以将借款费用资本化?

【财务】如何判断关联方约定用于项目的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应该资本化?集团公司在编制合并报表时是否可以将借款费用资本化? IPO上市合规号
2023-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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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及问题


A公司2010年6月从实际控制人B公司借款3,000万元。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专项用于A公司某产品制造项目扩产(该项在建工程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中所指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执行,借款期限为自2010年6月12日至2012年6月11日止。A公司对所借入的资金未进行专户管理。截止2011年12月31日,在建工程资金支出2,200万元。
如何判断关联方约定用于项目的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应该资本化?
二、案例解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六条规定:“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在本案例中,尽管相关借款合同约定借款资金必须“专项用于A公司某产品制造项目扩产”,但由于A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并未对其借款资金实施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管理办法,导致无法追踪借款资金的实际去向,无法判断是否存在挪用该笔借款资金的情况,无法判断该笔借款是否最终都被用于该产品制造项目的扩产工程,因而不符合会计准则中对“专门借款”的定义,应比照一般借款考虑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六条规定:“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该条规定表明:将一般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前提是能够核实一般借款资金与资本支出之间的对应关系,具体要求是在两者之间建立直接的、明确的、可跟踪的对应关系,例如企业对借款资金专户存储并指定用途专门用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置或建造等。通常理解不能仅仅依据对财务报表的整体分析性复核(如报表项目之间对应关系的分析)就得出某项符合条件资产的购置或者建造占用了一般借款的结论。

在实务中,判断一般借款资金和资本支出两者之间的对应关系是相当主观的,涉及高度的专业判断,有时候是相当困难的,并且很容易成为利润操纵的手段。因此这一问题始终是监管机构的关注重点。早在2006年11月,证监会就针对所预见到的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后可能发生的问题,发布了《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36号),其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根据其业务情况和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谨慎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对于涉及一般借款的借款费用资本化,应由公司董事会审查并做出决议。上市公司应按照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规范的要求,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期间以及金额,不得将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该通知目前虽已废止,但监管机构对此问题的关注程度始终未减。

如果不能在一般借款资金和资本支出这两者之间建立直接的、明确的、可跟踪的对应关系,则一般借款支出应当予以费用化处理,不能资本化计入资产价值中。如果确实可以获取关于一般借款资金和资本支出之间对应关系的确凿证据的,可以将一般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的方法予以资本化并计入相关资产的价值,但应履行证监发[2006]136号文规定的上述决策程序。

三、集团统借统还借款费用资本化问题

某集团公司的银行借款采用由母公司统贷统还形式,即以母公司的名义统一向银行借款,取得的借款用于母公司自身的工程施工、土地受让及储备整理以及转拨给子公司使用。
根据“背景”部分的资料,集团公司在编制合并报表时是否可以将借款费用资本化?下属子公司在编制个别报表时是否可以将与从集团取得的借款相对应的借款费用资本化?
1、合并报表层面的处理
本案例需要明确集团公司统借统还的借款是属于专门借款还是一般借款。对专门借款应于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确认资本化利息金额。
对于一般借款是否能够资本化问题,参见问题1-1-44“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资本化问题”的解答,如果不能在一般借款资金和资本支出这两者之间建立直接的、明确的、可跟踪的对应关系,则一般借款支出应当予以费用化处理,不能资本化计入资产价值中。
具体到本案例,如果母公司统一对外借款后分拨给子公司使用,则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应关注母公司从外部借入的款项、母公司借给子公司的款项、子公司的资本支出这三者之间的对应关系,在有确凿证据表明三者之间存在清晰的、可跟踪的对应关系的前提下(例如,母公司和子公司都对借款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资金流可跟踪),在合并报表层面基于该等可跟踪的对应关系重新计算利息资本化金额。
另外,关于公司支付的土地受让款借款利息是否能够资本化的问题,如果是仅仅用于收储土地,则由于土地使用权本身并不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所述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因此相应的利息不能资本化。如果同时用于对所收储土地的开发整理以用于转让,并且相关的土地整理项目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并且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五条中有关借款费用资本化三个条件的,可以进行资本化。金额计算方式以《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六条为基础,并需考虑前述问题1-1-39“一般借款费用资本化问题”解答中“需特别注意”部分的要求。
2、子公司个别报表层面的处理
子公司利息资本化的处理方式也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相关要求执行。如果不存在关联交易定价不公允导致的权益性交易因素,则子公司在其个别报表层面应按照实际支付给母公司的利息,并根据对借款合同条款及其实际执行情况的分析,判断能否资本化以及如何资本化。
—END—

本文来源:中审众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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