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第十一条规定:在权益法核算中,“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财政部作出这一规定的原因,是认为此处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中应归属于本企业的份额”属于尚未实现的收益或损失,因此暂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中挂账,到后续通过股权处置实现时转入损益。当出现本案因被投资方增发价格低于投资方原持有股份对应的每股净资产份额,导致投资方在被投资企业增发后的净资产中所占份额减少,按照上述规定应将投资方在被投资方净资产中所享有份额的减少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借方。
但在作出这一处理后,被投资方B公司主要经营地政策环境发生不利变化,以及其自身经营状况不佳等迹象表明该项股权投资存在减值。这种情况下,对该项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减值时,涉及到对原先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借方余额的考虑。
例如,本案例中20X2年12月31日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5亿元,20X3年B公司增发后减少9600万元,假设不考虑其他变动因素,则变为4.04亿元。如果20X3年在减值测试中确定该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为4亿元,对该种情况的会计处理,实务中处理方式为:
第一种:无需结转“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借方余额,仅就进一步减值的0.04亿元计入资产减值损失,相应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0.04亿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0.04亿元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应用指南》有关权益法后续计量“6.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见该准则应用指南单行本第51页)规定: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的因素,主要包括被投资单位接受其他股东的资本性投入、被投资单位发行可分离交易的可转债中包含的权益成分、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其他股东对被投资单位增资导致投资方持股比例变动等。投资方应按所持股权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并在备查簿中予以登记,投资方在后续处置股权投资但对剩余股权仍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按处置比例将这部分资本公积转入当期投资收益;对剩余股权终止权益法核算时,将这部分资本公积全部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根据应用指南的该段内容,该部分资本公积借方余额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全部或部分转入当期损益,本例中不涉及终止权益法的情形,因此,理解采用此类处理即可,无需将“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借方余额转至当期损益中
第二种:无需结转“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借方余额,但需就此前该项“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借方余额1.25亿元和进一步减值的0.31亿元,合计1.56亿元,计入资产减值损失,相应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1.56亿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1.56亿元
依据:参考财政部会计司原巡视员应唯《股权稀释会计处理相关问题的研究》一文(载《财务与会计》2020年第6期,第37~41页)中的观点。
权威指引:5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之问题“1-3特殊事项下权益法的应用”:三、因股权被动稀释产生的损失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若因股权被动稀释而使得投资方产生损失,投资方首先应将产生股权稀释损失作为股权投资发生减值的迹象之一,对该笔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投资方对该笔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后,若发生减值,应先对该笔股权投资确认减值损失并调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再计算股权稀释产生的影响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投资方进行减值测试并确认减值损失(如有)后,应当将相关股权稀释损失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借方,当资本公积贷方余额不够冲减时,仍应继续计入资本公积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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