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例中母公司为P公司,S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以下所述的8种情形彼此独立。在这8种情形中,情形1~4为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无息或低息贷款;情形5~8为子公司向母公司提供无息或低息贷款。这些情形举例仅为说明会计处理原则之用,不考虑相关交易本身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可能存在的税务调整问题。
情形1:P公司向S公司提供无息贷款100,000元。该笔贷款无固定到期日,P有权随时要求S偿还该笔贷款。
情形2:P公司向S公司提供无息贷款100,000元。该笔贷款需到S公司有足够资金时偿还。
情形3:P公司向S公司提供无息贷款100,000元,期限为3年,到期一次还本。同等条件的贷款的市场利率为10%。该笔贷款的公允价值(10%,3年的复利现值)为75,131元。
情形4:P公司向S公司提供低息贷款100,000元,期限为3年,名义利率为4%,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本息合计112,000元)。同等条件的贷款的市场利率为10%。该笔贷款的公允价值(10%,3年的复利现值)为84,147元。
情形5:S公司向P公司提供无息贷款100,000元。该笔贷款无固定到期日,S有权随时要求P偿还该笔贷款。
情形6:S公司向P公司提供无息贷款100,000元。该笔贷款需到P公司有足够资金时偿还。
情形7:S公司向P公司提供无息贷款100,000元,期限为3年,到期一次还本。同等条件的贷款的市场利率为10%。该笔贷款的公允价值(10%,3年的复利现值)为75,131元。
情形8:S公司向P公司提供低息贷款100,000元,期限为3年,名义利率为4%,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本息合计112,000元)。同等条件的贷款的市场利率为10%。该笔贷款的公允价值(10%,3年的复利现值)为84,147元。
母(子)公司向子(母)公司提供的无息或低息贷款(此处“低息”系指低于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独立第三方之间发生的同等条件、期限的借贷关系对应的市场利率,下同),在母公司和子公司个别报表层面,分别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具体而言:(1)双方在该借款初始确认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2)后续计量时,双方分别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情形1: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年)》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因此,在初始确认时,母子公司均应按公允价值对该笔内部借贷进行计量,公允价值即所给予的对价的公允价值(现金100,000元)。对子公司而言,因为其无权自主地将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修订)》第二十一条规定,该笔借款应列报为流动负债;对母公司而言,该笔借款列报为流动资产还是非流动资产,就取决于管理层的意图,如果近期内没有要求子公司偿还该笔借款的意图,则因为预计其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不能变现,故应列报为非流动资产。在偿还时,母子公司均只须编制一笔分录以转回当初发生该笔内部借贷时的分录即可。
情形2:一般情况下,“待借款人有足够资金时偿还”的贷款对借款人而言应确认为负债。该笔借款的流动/非流动性归类,以及借款发生日的初始计量,均取决于母子公司双方对借款人何时可获得足够资金的估计。如果预计该笔借款将在3年后偿还,则其会计处理将与下文“情形3”中的说明相同。
情形3:在初始确认时,借款本金和其公允价值(采用类似金融工具的当前市场利率折现)之间的差额,应视作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资本性投入,子公司应当将该笔额外的资本性投入确认为资本公积;母公司将其作为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追加投资成本。初始确认时双方各自编制的会计分录如下:
母公司:
借:长期应收款——S公司75,131
长期股权投资——S公司24,869
贷:银行存款100,000
子公司:
借:银行存款100,000
贷:长期应付款——P公司75,131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24,869
第一年末,双方各自编制的会计分录如下:
母公司:
借:长期应收款7,513
贷:利息收入7,513
子公司: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7,513
贷:长期应付款7,513
(说明:假定不存在在到期日前提前偿还的情况,就该笔内部借贷的年初账面价值75,131元和折现所使用的市场利率10%,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利息支出和利息收入。依此类推,第2、3年的利息收入/支出分别为8,264元和9,092元。到第3年末,长期应收款和长期应付款的账面价值均为100,000元,即到期应偿还的本金。因为相关的资本公积24,869元属于权益性交易形成,所以将一直反映于子公司账面,以后不作调整或转出。)
情形4:
在初始确认时,借款本金和其公允价值(采用类似金融工具的当前市场利率折现)之间的差额,应视作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资本性投入,子公司应当将该笔额外的资本性投入确认为资本公积;母公司将其作为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追加投资成本。初始确认时双方各自编制的会计分录如下:
母公司:
借:长期应收款——S公司84,147
长期股权投资——S公司15,853
贷:银行存款100,000
子公司:
借:银行存款100,000
贷:长期应付款——P公司84,147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15,853
第一年末,双方各自编制的会计分录如下:
母公司:
借:长期应收款8,415
贷:利息收入8,415
子公司: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8,415
贷:长期应付款8,415
(说明:假定不存在在到期日前提前偿还的情况,就该笔内部借贷的年初账面价值84,147元和折现所使用的市场利率10%,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利息支出和利息收入。依此类推,第2、3年的利息收入/支出分别为9,256元和10,182元。到第3年末,长期应收款和长期应付款的账面价值均为112,000元,即到期应偿还的本息之和。因为相关的资本公积15,853元属于权益性交易形成,所以将一直反映于子公司账面,以后不作调整或转出。)
(实务提示:上述情形3、4系假定该子公司是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如果该子公司是非全资子公司,该无息(或低息)贷款是母公司单方面给予该子公司的(即该子公司的其他少数股东并未同比例给予同等条件的无息或低息贷款),则子公司在初始确认时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将有一部分归属少数股东享有,但这并不影响在母公司个别报表层面将该差额全部增加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在母公司合并报表层面,需要就这部分资本公积中由少数股权享有的部分体现为一项权益性交易,即减少合并报表层面的资本公积,相应增加少数股东权益。)
情形5:
情形5的处理原则与情形1相同。在初始确认时,母子公司均应按公允价值对该笔内部借贷进行计量,公允价值即所给予的对价的公允价值(现金100,000元)。对母公司而言,因为其无权自主地将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修订)》第二十一条规定,该笔借款应列报为流动负债;对子公司而言,该笔借款列报为流动资产还是非流动资产,就取决于管理层的意图,如果近期内没有要求母公司偿还该笔借款的意图,则因为预计其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不能变现,故应列报为非流动资产。在偿还时,母子公司均只须编制一笔分录以转回当初发生该笔内部借贷时的分录即可。
情形6:
情形6的处理原则与情形2相同。一般情况下,“待借款人有足够资金时偿还”的贷款对借款人而言应确认为负债。该笔借款的流动/非流动性归类,以及借款发生日的初始计量,均取决于母子公司双方对借款人何时可获得足够资金的估计。如果预计该笔借款将在3年后偿还,则其会计处理将与下文“情形7”中的说明相同。
情形7:
情形7与情形3基本对应,所不同的是子公司向母公司提供无息贷款,贷款本金和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视作子公司对母公司的一项股利分配(或者母公司从子公司收回部分投资),子公司应当将该差额作为对母公司的利润分配处理;母公司应当相应减少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确认时双方各自编制的会计分录如下:
母公司:
借:银行存款100,000
贷:长期应付款——S公司75,131
长期股权投资——S公司24,869
子公司:
借:长期应收款——P公司75,131
利润分配——股利24,869
贷:银行存款100,000
第一年末,双方各自编制的会计分录如下:
母公司: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7,513
贷:长期应付款7,513
子公司:
借:长期应收款7,513
贷:利息收入7,513
情形8:
情形8与情形4基本对应,所不同的是子公司向母公司提供低息贷款,贷款本金和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视作子公司对母公司的一项股利分配(或者母公司从子公司收回部分投资),子公司应当将该差额作为对母公司的利润分配处理;母公司应当相应减少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确认时双方各自编制的会计分录如下:
母公司:
借:银行存款100,000
贷:长期应付款——S公司84,147
长期股权投资——S公司15,853
子公司:
借:长期应收款——P公司84,147
利润分配——股利15,853
贷:银行存款100,000
第一年末,双方各自编制的会计分录如下:
母公司: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8,415
贷:长期应付款8,415
子公司:
借:长期应收款8,415
贷:利息收入8,415
(实务提示:上述情形7、8中子公司账面上所作的视同利润分配处理,系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并不要求必须有“利润分配”的法律形式,也不要求是子公司对其全体股东的同比例分配。上述举例假定该子公司是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如果是非全资子公司,则为了消除可能的误解,子公司所使用的明细科目可以考虑改为“利润分配——其他对所有者分配”。如果该子公司不是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则非全资子公司向母公司提供无息或低息贷款,意味着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向母公司让渡了一部分经济利益。此时,在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母公司从子公司少数股东处获取让渡的经济利益体现为一项权益性交易,增加母公司合并报表层面的资本公积。)
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划分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年)》第五十七条规定:“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的下列负债:(一)向其他单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二)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第五十八条规定:“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第四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第八条对“金融负债”的定义,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第九条对“权益工具”的定义与之相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年修订、2017年修订)》第七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应当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即金融工具是作为负债还是权益工具,取决于金融工具的实质而不是法律形式。
参照IAS32第17段的规定,“……虽然权益工具的持有者可能有权按股份比例收取股利或权益的其他分配,但发行者没有合同义务进行这种分配,因为发行者不能被要求向另一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
因此,仅仅依据交付现金的合同义务,并不足以将该合同归类为债务工具。只有当发行者可以被要求交付现金时,该项金融工具才能被归类为负债。
IAS32进一步明确:“一项金融工具不能仅仅因为发行者在报告日没有向持有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法律义务而被分类为权益工具而不是债务工具。只有当发行者同时也拥有一项在所有未来情形下(清算除外)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无条件权利时,才能将该金融工具归类为权益工具。因此,即使发行者履行该工具项下义务的能力受到限制(例如由于资金短缺……),该项金融工具仍应被归类为金融负债”。
在情形1和情形5中,很明显该项金融工具对于借款方而言属于金融负债。所收到/支付的金额即为公允价值,因为该金额即为将来贷款方提出要求时需偿还的金额。参照IFRS13第47段的规定,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偿还的负债(例如可随时提前支取的存款)的公允价值不低于在债权人提出要求时应偿还的金额自债权人有权提出偿还要求之日起折现到当前日期的折现值。
就情形2和情形6而言,只有当金融工具的发行者拥有一项在所有未来情形下(清算除外)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无条件权利时,才能将该金融工具归类为权益工具。因此,除非发行者在其进入清算之前可以避免向持有人交付现金,否则情形2和情形6中所指的贷款仍应归类为金融负债。尤其在情形2中,由于发行者是子公司,鉴于母子公司之间客观存在的控制关系,很明显子公司不能单方面解除其交付现金的义务。情形6相对较为复杂,因为发行者是母公司,因而其可能有能力避免向子公司偿还该笔借款,在此情况下,需要对所有相关的事实和背景信息(包括借款协议的措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考虑。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十条(2017年修订后准则的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369页提到:“金融工具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通常指交易价格(即所收到或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但是,如果收到或支付的对价的一部分并非针对该金融工具,该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应根据估值技术进行估计。例如,一项不带息的长期贷款或应收款项公允价值的估计数是以信用等级相当的类似金融工具(标价的币种、条款、利率类型和其他因素相类似)的当前市场利率,对所有未来现金收款额折现所得出的现值。任何额外借出的金额应作为一项费用或收益的抵减项处理,除非其符合确认为其他某类型资产的条件。此外,还应注意,如果企业按低于市场利率发放一项贷款(例如,类似贷款市场利率为8%时,该贷款的利率为5%),并且直接收到一项费用作为补偿,该企业应以公允价值确认这项贷款,即应减去企业收到的费用。之后,企业应采用实际利率法将相关折价计入损益。”相关内容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2018》第57页亦有明确。
子公司:
在情形1~4中,对子公司而言,本金金额超出公允价值的部分可被视为“额外借入的金额”。如前所述,《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要求依据金融工具的经济实质而不是法律形式来确定其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分类。这部分差额不应列报为子公司的收益或负债;由于这部分差额实质上是母公司所放弃的与未来期间利息收支相关的现金流量的折现值,因此本质上应视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额外资本性投入。因此,该差额增加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与上面讨论的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一致的,也体现了交易的经济实质。
母公司:
在情形1~4中,由于子公司按照权益性交易的会计处理原则,将借款本金金额超出公允价值的部分作为资本性投入计入其所有者权益,相应地,母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或《〈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2018》中的上述表述,将该差额确认为一项资产,反映在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中。
在情形1和情形5中,由于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偿还,故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与其面值(本金金额)相等。因此,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偿还的贷款应按其成本(通常即为面值)计量。在情形2、3、4、6中,公允价值等于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END—

本文来源:中审众环研究
本公众号致力于好文推送,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版权归属原作者所有!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分享不代表本平台观点,所发文章仅供参考交流,请勿依照本订阅号中的信息自行进行投资操作,若不当使用相关信息造成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需自行承担全部责任。若涉及版权问题,敬请原作者联系我们。
往/期/回/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