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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涉及保证金及手续费的售后租回构成融资租赁交易,应如何进行确认和计量?

【财务】涉及保证金及手续费的售后租回构成融资租赁交易,应如何进行确认和计量? IPO上市合规号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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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问题


A公司于2011年12月与B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
(1)A公司将账面价值为38,708.45万元的固定资产转让给B租赁公司,转让价格即为账面价值38,708.45万元;同时A公司于起租日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8,708.45万元,B租赁公司直接向A公司支付30,000万元后视为B租赁公司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设备购买价款支付义务,同时A公司也完全履行了首期租金支付义务。
(2)租赁期为5年,起租日为B租赁公司实际支付租赁设备转让价款之日,每期租金支付方式为等额后付,名义参考年租赁费率为3-5年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每季度支付租金1,790.82万元)。
(3)A公司于起租日前一次性支付手续费1,200万元。
(4)A公司于起租日前一次性支付租赁保证金3,000万元,保证金不计利息,A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违约事件,B租赁公司有权用租赁保证金按以下顺序抵扣:①应付的违约金,②其他费用,③欠付租金。
如果A公司未按要求补足保证金,B租赁公司有权使用A公司其后每次支付的租金优先补足保证金;如A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没有发生任何违约事项,租赁保证金用于冲抵最后一期或几期租金相应的金额。
(5)租赁期届满,租赁设备的名义货价为1万元,A公司按时履行完毕合同项下所有债务后(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租赁设备名义货价、其他应付款项等),租赁设备所有权转让给A公司。A公司在起租日前,用银行存款支付B租赁公司手续费1,200万元、保证金3,000万元,并于2011年12月15日收到B租赁公司支付的30,000.00万元设备转让款(已扣除首期租金8,708.45万元),A公司于每季末月15日支付租金1,790.82万元。
二、2006版租赁准则处理意见


1、对于租赁开始时支付的手续费1,200万元,应作为对长期应付款账面价值的调整,即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在实际利率计算时纳入考虑,摊入租赁期内的利息支出中。

对于售后租回构成融资租赁的交易,无论是采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二十二章第四节所述的处理方式,还是直接按抵押借款进行会计处理,这部分手续费都不应计入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中。即,如果采用准则讲解所述的处理方式,则重新确认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与“递延收益”入账价值之差(或之和)均应等于该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这部分手续费应作为对“长期应付款”入账价值的调整,即计入“未确认融资费用”,在后续租赁期间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各期的利息支出。

2、租赁合同中通常会约定承租人需在租赁开始日向出租人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本案例中保证金为零),承租人在按期履行债务、未发生违约的情况下,可将保证金冲抵最后若干期租金。保证金通常不计息。对于本案例中所涉及的保证金3,000万元,从背景中的合同条款中看,A公司作为承租人,只有在按期履行债务时,才具有将保证金冲抵最后2期租金的权利。因此,该项抵销权利并非现时可执行的,应将所支付的保证金单独确认为“长期应收款——保证金”,该项“长期应收款——保证金”不能与长期应付款抵销后以净额列报,而是应当分别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在具体操作时,对该项不计息的长期应收款,应当与长期应付款采用相同的实际利率进行折现,其折现值与面值(名义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未确认融资收益”,在租赁期间按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各期的“财务费用——利息收入”。假设本案例中的租赁期为5年,在2011年12月的租赁开始日,初始获取资金净额为30,000-1,200-3,000=25,800万元;每季度末支付租金1,790.82万元;期末留购款项为1万元,相当于倒数第二期需支付的现金净额为582.64万元(=1,790.82-(3,000-1,791.82)),最后一期需支付的现金净额为零。则使用Excel中的IRR()函数求出每季度的实际利率为2.62%,相应地年利率为(1+2.62%)^4-1=10.89%。根据该折现率,长期应收款3,000万元的折现值为1,807.83万元,长期应付款的折现值为27,607.83万元。账务处理为(假设不考虑增值税影响):

借:银行存款25,800

未确认融资费用8,209.57

长期应收款——保证金3,000

贷:未实现融资收益1,192.17

长期应付款35,817.40

后续应当分别编制长期应收款和长期应付款的实际利率摊销表,分别确认长期应收款的利息收入和长期应付款的利息支出,两者所用的实际利率相同。长期应收款和长期应付款的实际利率摊销表如附件所示。

三、2018版租赁准则处理意见


对于售后租回交易,卖方兼承租人首先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的规定,评估确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是否属于销售。

在本案例中,资产的销售价格以A公司的账面价值,双方并不关心该资产的公允价值、租赁费率参考同期贷款利率而确定,租赁期满后A公司仅需1万元名义金额即可取得资产的所有权等,种种迹象表明B金融租赁公司作为购买方兼出租方,其并未取得该资产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在标的资产仍是由A公司控制使用、客户并未实物占有该资产的情况下,我们理解,该资产的转让不属于销售。A公司应当继续确认被转让资产,同时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负债,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该金融负债进行会计处理。购买方兼出租方虽然名义上取得该资产的法定所有权,但其意图仍是基于标的资产而向提供的资金本息的收回提供担保。

因此,在2018年修订后的租赁准则下,其处理原则与修订前的处理原则基本一致,此处从略。但涉及到具体核算和列报时,所使用的会计科目有所不同(相应的报表列报项目也不同)。具体而言,A公司的处理应为:

借:银行存款25,800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8,209.57

长期应收款——保证金3,000

贷:未实现融资收益1,192.17

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35,817.40

—END—

本文来源:中审众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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