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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时补缴了150万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财务】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时补缴了150万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IPO上市合规号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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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问题


某公司在2010年内对200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时,补缴了2009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150多万元,系因2009年度财务报表的批准报出日早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所导致,该公司合并报表的所得税费用约1,500万元。
企业在下一年度对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时发生了多退少补的情形,应如何判断该项多退少补的影响应当计入哪一年度的所得税费用中?
二、案例解析


此类问题的考虑思路是:

1、首先确定其性质是会计估计变更还是前期会计差错。

区分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会计差错,是涉及高度主观的专业判断的领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一条规定,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二十九章第一节中的相关表述: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或错报:

(1)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

(2)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等。

在实务操作中,可以参考证监会公告[2010]37号中指出的因素予以考虑。证监会公告[2010]37号的相关内容原文如下:

(一)合理区分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会计估计是企业对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者事项以历史积累的和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会计估计所涉及的交易和事项均有内在的不确定性,进行会计估计的过程是一种集主、客观因素于一体的综合判断过程。因此,不能简单以对或错来评价会计估计,而应评价会计估计确定过程及其依据的合理性。上市公司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应合理区分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进行有关处理,不得利用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在不同会计期间操纵利润。对于会计估计变更,应自会计估计变更日起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将证监会公告[2010]37号与证监会发布的关于2009年年度报告工作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09]34号)相比,可以发现上述内容是2010年度新增加的重点关注部分。

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之问题“1-24区分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对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区分问题作出了以下表述:

企业不应简单将会计估计与实际结果对比认定存在差错。如果企业前期作出会计估计时,未能合理使用报表编报时已经存在且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导致前期会计估计结果未恰当反映当时情况,则应属于前期差错,应当适用前期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方法;反之,如果企业前期的会计估计是以当时存在且预期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为基础作出的,随后因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而变更会计估计的,则属于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适用会计估计变更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以及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都应重点关注会计估计依据的合理性。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会计估计的合理性”是针对作出该会计估计当时的具体环境和所能获取的信息而言的。如果在以前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日作出会计估计时,已经综合考虑和分析了截至该资产负债表日可以获取的所有信息,则该会计估计就当时的情况而言是合理的最佳估计;如因为该资产负债表日后新出现且原先无法合理预见的情况导致最终结果不同于当初的估计,则属于期后的会计估计变更,不能仅仅据此即认为前期的会计估计存在差错。如果当初作出会计估计时,存在对当时可获取的信息的忽略或不当使用的情况,则该会计估计就当时作出该估计时的情况而言即是不合理的,应认为属于会计差错。

具体到本案例,如果汇算清缴结果不同于当初计提的当期所得税费用的原因是资产负债表日后新发布的税收政策的影响导致,则属于会计估计变更;如果是由于2009年内计算申报所得税时存在对截至2009年12月31日止已发布的相关税务规定的误解、误用、滥用或疏忽、忽略,则属于会计差错。

2、如果根据上述步骤确定应属于会计差错的,则根据重要性原则确定是否属于重大前期差错,是否需追溯重述前期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二十九章第四节对如何判断前期差错的重大性给出了以下指引:

重要的前期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前期差错。不重要的前期差错,是指不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前期差错。

前期差错的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前期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或性质,是判断该前期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一般来说,前期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越大、性质越严重,其重要性水平越高。

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二十九章第四节中的上述指引判断相关的会计差错是否构成重要前期会计差错,据此确定有无必要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所规定的追溯重述法予以更正,还是可以把更正该差错的影响数反映在差错发现年度的损益中。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除考虑会计准则的上述规定和指引外,还应当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2019年2月20日修订)》、《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2019年2月20日修订)》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8号——重要性及评价错报》等相关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该前期差错事项相对于差错发生年度和本年度的财务报表而言的重要性进行评价。

另外,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在确定是否需要就前期会计差错追溯重述前期财务报表时,除了影响的金额大小和性质因素以外,还应当考虑到上市公司的前期差错更正是一个非常重大、非常复杂的事项。例如需履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20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0]20号)规定的临时公告程序,并且可能招致监管机构的调查,甚至投资者的法律诉讼,因此要非常慎重。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如果确有必要对本所已发表意见的财务报表作前期差错追溯重述的,应当获得所内高层的批准。

—END—

本文来源:中审众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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