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企业期末应收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款项(此处指已由第三方机构代为收取,但因为买家尚未确认收货(或者其他合理原因),故本企业(作为卖家)暂时无法提取和动用的销售款项,下同)应界定为“其他应收款”还是“应收账款”,主要取决于:企业能否就这些已由第三方机构代收的款项,继续向其应收账款的原债务人(客户)主张债权?还是其与客户之间原先的应收账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了结,转而成为企业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涉及到相关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终止时点的确定问题。
如果截至期末,企业仍可就这些尚未收回的款项直接向其客户主张债权的,则应列报为应收账款;如果其客户在支付成功后对该笔支付业务已不再有进一步的涉入,后续问题与客户无关,而转变为企业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则应列报为其他应收款。
另外,在某些情况下,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了提高交易的安全性,可能会规定所代收的货款先存入(或者说冻结于)一个特定的账户中,买方确认收货后,相应的货款才解冻,此时卖方才能从该账户中提款。如果存在这样的支付安排,则卖方应谨慎考虑该项安排对收入确认时点的影响。如果认为在此情况下只有在买方确认收货后才能确认收入的,则收入确认时点之前已经预收并冻结的款项不构成卖方的一项无条件收款的合同权利,不能确认为卖方的资产(包括应收款项)。
另外,需注意本问题与上篇文章所指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中的款项”是指本企业名下第三方支付账户中所存储的未被冻结,且其动用和体现不受限制的款项,其流动性等同于不受限的货币资金,故应列报为“其他货币资金”;而本问题涉及的款项是在交易结算流程中暂时处于冻结或受限状态下的款项,故视情况列报为应收账款或者其他应收款。
2、该款项虽然是通过第三方平台收取,但是其性质仍然是企业为客户提供商品或服务而应向客户收取的款项,结算方式的改变并未改变该项现金流的性质,因此在从第三方支付平台实际收回该等款项时,现金流量表上仍应列报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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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审众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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