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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各类定期存款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财务报表列报?

【财务】各类定期存款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财务报表列报? IPO上市合规号
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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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问题


某企业在某银行分别存入期限为1天、7天的协议存款和3个月、6个月的定期存款。该存款存款人在到期日之前可以随时提前支取。如果提前支取,则必须将存款金额一次全部支取,不得部分支取。提前支取将会导致损失部分利息。

可随时提前支取的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定期存款能否在现金流量表上作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二、案例解析


此问题主要关注“流动性”和“持有目的”来综合判断:

1、一般活期存款和“1天、7天”等协定存款流动性强,可以随时支取,持有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短期内对外支付的流动性需求,同时在不支付时获取一定的利息收入,此类存款应该在“银行存款”科目中核算,不用计提利息,收到利息时计入“财务费用-利息收入”科目,报表中在货币资金”科目列报,在现金流量表中列示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不影响现金流的变动。

2、一般1年以内的“3个月、6个月”等定期存款,如果可以满足随时支取,流动性强,持有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短期内对外支付的流动性需求,同时在不支付时获取一定的利息收入,此类存款比照第1条,如果合同约定不能随时支取,如果支取的话,其利息损失金额将高于重要性水平,管理层出具公告表明其意图为长期持有,可以判定为投资活动,应该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中核算且年末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利息收入”或者“投资收益”科目,报表中在“货币资金”科目列报,在现金流量表中列示为“投资活动的现金”。

3、一般超过1年的定期存款,基本属于有明确将其持有至到期的意图,持有目的是取得定期存款利息收入,公司也有能力有意愿将定期存款持有至到期,应该在“债权投资”科目中核算,资产负债表日按定期存款利率计提利息,计入“投资收益”科目,报表中在“债权投资”科目列报,在现金流量表中列示为“投资活动的现金”。

4、超过一年的没有明确持有到期目的的定期存款,如果随时可以提前支取,也有较大的提前支取的可能性,则仍属于流动资产,作为其他货币资金核算,列报为货币资金。该类定期存款仍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其存入和支取对现金流量无影响。持有期间一般不计提利息,或者仅参照一般活期存款的方式计息,计息确认为“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三、案例分析


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概念与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对应关系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的规定,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进一步指出:现金流量表意义上的“现金”主要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现金等价物通常包括3个月内到期的短期债券投资。由此可见:

1、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概念是与资产负债表的“货币资金”项目相对应的;而“现金等价物”概念是与资产负债表的“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相对应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不可能成为现金流量表意义上的“现金”,而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不可能成为现金流量表意义上的“现金等价物”。

2、只有在判断某项交易性金融资产是否属于现金等价物时,才需要考虑其是否具备“期限短”的特征;在判断定期存款是否可作为现金流量表意义上的“现金”时,所需考虑的因素是它是否可以不受限制地用于对外支付,而不考虑其剩余期限是否在3个月以内。

因此,由于定期存款通常是在“银行存款”科目中核算的,因此定期存款不可能成为现金等价物;而不能提前支取(或者由于受到其他方面的限制导致不能随时不受限制地用于对外支付)的定期存款肯定不属于现金。换言之,“可以提前支取”是定期存款构成现金流量表意义上的“现金”的一项基本前提。

企业和注册会计师应当在确保该基本前提成立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所有相关的事实和环境因素予以全面考虑和分析。定期存款是否可以构成现金流量表意义上的“现金”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和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判断。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无论是现金还是现金等价物,持有目的都是为了满足短期内对外支付的流动性需求,而不是以获取利息收入或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也就是说,一项定期存款要成为“现金”,最关键的一点是其持有目的应当是为了满足短期内对外支付对现金的需求。如果定期存款在提前支取时的利息损失具有相当的重要性,从而导致提前支取时可收回的金额与假定一开始就购买短期性理财产品的情况下可获得的金额相比存在显著差异的,则表明持有该定期存款的真实目的与企业管理层所宣称的“满足短期内对外支付的现金需求”不一致。这里的“重要性”是基于财务报表整体来衡量的,并且需要考虑其财务安排对现金的需求、其经营所处的环境、财务管理的目标等因素。另一方面,如果提前支取时可收回的金额与假定一开始就购买短期性理财产品的情况下可获得的金额大体一致,从而存款人对于利息损失不敏感的,则该定期存款的条款与企业管理层所宣称的持有目的基本上是相符的。

在上述情形1中,由于提前支取时损失的利息金额较为重大,表明该定期存款并非为了满足短期内对外支付的现金需求而持有的,相应地,一般认为具有此类条款的定期存款不属于现金流量表意义上的“现金”。

在上述情形2中,该定期存款通常在现金流量表上可以归类为“现金”,因为提前支取时按实际存款天数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使得提前支取时可收回的金额与假定一开始就购买短期性理财产品的情况下可获得的金额大体一致,两者相比,事实上并无利息损失。如果该企业的会计政策要求预提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则鉴于该企业管理层宣称持有该定期存款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短期内对外支付的现金需求,因而提前支取的可能性很大,故应当根据活期存款利率计提利息收入,直到该项定期存款的持有目的发生改变(但在持有目的发生改变后,该项定期存款也就不能再作为“现金”),或者提前支取时不再损失定期存款利息和活期存款利息之间的利差为止。

就目前我国金融和会计实务而言,绝大部分定期存款都属于上述情形2所指的类型。因此,通常情况下,如果管理层能够对其持有目的“是为了满足短期内的现金对外支付需要,而不是为了赚取利息收入(作为投资)或其他目的”作出明确的书面声明,通常可以认可将这部分定期存款在现金流量表上作为“现金”的组成部分列示。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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