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公司采购原材料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支付货款。一种方式是与第三方银行签订供应链金融合同,由银行直接向供应商支付货款,G公司分期向银行归还垫付款项。另一种是由G公司开出带息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给供应商,开具票据时向承兑行支付一定比例保证金,票据到期时G公司向承兑行还本付息。
G公司销售商品主要采取赊销方式,给予客户一定账期或由客户开具电子商业汇票进行结算。为缓解流动性,对于客户的应收账款或电子商业汇票,G公司主要通过向银行办理保理方式予以变现,保理合同附有追索权,应收账款或电子商业汇票不符合终止金融资产确认条件。
问题:初始支付给银行的保证金、到期归还银行的款项、通过保理方式收到的保理回款在现金流量表中如何列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该根据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实际情况编制现金流量表。
本案例中,对于以供应链金融方式支付原材料采购款的,如果交易实质是G公司向银行借款支付原材料采购款,则后续分期支付的款项应当作为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出。对于以带息票据方式支付原材料采购款的,相关票据具有真实交易背景,为日常经营活动而开立,保证金的收付及票据结算应当作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出。
应收账款或电子商业汇票保理时,如果符合终止确认条件,则收到的款项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如果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则收到的款项作为筹资活动现金流入。
由于银行代付货款、客户票据结算不会在G公司报表上体现现金流出或流入,上述列报方式可能导致现金流量表上经营活动流入与流出、筹资活动流入与流出不匹配。例如,采用供应链金融方式支付原材料采购款的,相关采购款支付未形成大额经营活动现金流出,而是在偿还银行款项时形成大额筹资活动现金流出;采用附追索权的保理业务收回销售货款时,相关回款体现为大额筹资活动现金流入而非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对此G公司应当通过强化披露的方式,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供应链金融、票据结算、票据保理等业务进行披露,以便于报表使用者理解现金流量表
(1)《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2006年)》
第二条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
第八条企业应当采用直接法列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直接法,是指通过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的主要类别列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但影响企业财务状况或在未来可能影响企业现金流量的重大投资和筹资活动。
(2)《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
1-25现金流量的分类
企业应当以实际收付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为基础编制现金流量表,并且将现金流量划分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投资活动是指购建长期资产以及现金等价物之外的投资与处置;筹资活动是指导致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之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属于经营活动。企业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判断相关业务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的分类。不同形式现金之间的转换以及现金与现金等价物之间的转换均不产生现金流量。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对于某些交易和事项产生的现金流量的分类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具体事项如何适用上述原则的意见如下:
一、因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而取得的现金
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不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因票据贴现取得的现金在资产负债表中应确认为一项借款,该现金流入在现金流量表中相应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相关现金流入则分类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不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后续票据到期偿付等导致应收票据和借款终止确认时,因不涉及现金收付,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不得虚拟现金流量。公司发生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购买原材料等业务时,比照该原则处理。
(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年修订)》
第二十三条现金流量表项目应披露:
(七)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但影响企业财务状况或在未来可能影响企业现金流量的重大活动及财务影响。

本文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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