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 公司主营业务为工程项目的设计、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等业务。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 号)规定,施工企业应当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据此,A 公司在各工程的项目概算总成本中预计了安全生产费用,并根据各年度完工率反映在各年的营业成本中。
建筑施工企业总分包单位何时计提安全生产费,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七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因此,我们理解,对此问题的处理可以采用两种做法:
方法1:在建筑工程开始履行时,即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为依据计提全额的安全生产费,计入专项储备和工程施工成本(单列“提取安全生产费”明细科目反映),但已计提而尚未使用的专项储备在确定完工进度(履约进度)时不纳入考虑,已实际使用的安全生产费应计入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中。
方法2:不在账面上反映安全生产费的计提情况,仅根据实际使用或实际拨付给分包商的安全生产费计入已发生的合同成本,并相应体现在营业成本中。
方法1与方法2相比,对已发生合同成本、营业成本和完工进度(履约进度)的计量相同,不同点在于方法1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年)》下将造成“存货——工程施工”与“专项储备”两者的同步增加(在2017年修订后的收入准则下将造成“合同履约成本”与“专项储备”的同步增加),增加的金额等于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这两种方法各有优缺点,方法1能够完整地在账内反映安全生产费的计提和使用情况,以及反映尚未使用的支出额度,但会导致资产和净资产的同步虚增;方法2的优缺点则与方法1相反。
从账务处理(确认和计量)的完整性角度,我们倾向于采用“方法1”在账内完整地体现出安全生产费的计提、使用情况,以及未用完的额度。但为了避免出现财务报表中资产和净资产同时虚增的结果,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可以将“工程施工——提取安全生产费”(或“合同履约成本——提取安全生产费”)和“专项储备”两个科目的余额抵销列报,即在财务报表列报方面体现“方法2”下的处理结果。
另外,根据财企[2012]16号文第七条,总包单位是计提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单位,分包单位需要使用安全生产费时,由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进行支付。因此,分包单位不应当再计提安全生产费。
在上述“方法1”下,根据上述规定,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或《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有关合同成本与合同收入确认的规定,在涉及总分包的情况下,双方应作账务处理如下:
1、总包方:
(1)按总包合同价款计提安全生产费时:
借:工程施工——提取安全生产费/合同履约成本——提取安全生产费
贷:专项储备
该项“工程施工——提取安全生产费”(或“合同履约成本——提取安全生产费”)的余额应按照完工进度(或履约进度)逐步转入营业成本。
(2)将专项储备拨付给分包方时:
借:专项储备
贷:银行存款
(3)总包方自行承担的工程量需自行动用专项储备的,一方面根据实际支出的专项储备金额借记“专项储备”,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另一方面按照相同金额借记“工程施工——成本”,贷记“工程施工——提取安全生产费”(或借记“合同履约成本——成本”,贷记“合同履约成本——提取安全生产费”)。
2、分包方:
(1)收到总包方拨付的安全生产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储备
(2)在实际使用专项储备时,分包方除了借记“专项储备”,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以外,为了体现收入确认“总额法”的要求(如果专项储备是总额拨付、包干使用,则分包方承担了这一过程中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还应根据实际使用的专项储备金额计入合同成本(借:工程施工——成本/合同履约成本——提取安全生产费,贷:工程结算/合同结算),并在计算完工百分比(履约进度)和确认合同收入时将其纳入考虑。其中,如果按照累计已发生的合同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来确定完工进度(履约进度),则相当于本期按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支出借记“营业成本”,贷记“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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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审众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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