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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针对尚未开发的土地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应计入“开发成本”还是“税金及附加”?

【财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针对尚未开发的土地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应计入“开发成本”还是“税金及附加”? IPO上市合规号
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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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针对尚未开发的土地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应计入“开发成本”还是“税金及附加”?

二、案例解析


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看,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出让金是不同的。如果不支付土地出让金,则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也就不具备项目开发的基本条件,所以土地出让金是使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的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必要、合理的支出,应计入开发成本。但土地使用税是针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的一项财产税,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缴纳土地使用税,则只能由税务部门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予以处罚,但不能由国土资源部门和建设部门给予收回土地、责令停工、不予发放预售许可证等处罚(即不影响到开发产品本身的实体建造和销售),因此缴纳土地使用税并非使开发产品达到预定可销售或可使用状态的必要、合理的支出,不应计入“开发成本”中。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对“税金及附加”科目的使用说明:“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故本案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针对尚未开发的土地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应计入“税金及附加”中。

—END—

本文来源:中审众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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