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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丨新收入准则下,建造合同后续期间对价很可能无法收回的处理有何差异?

原创丨新收入准则下,建造合同后续期间对价很可能无法收回的处理有何差异? IPO上市合规号
202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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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一份建造合同,在合同开始日,本公司评估因向客户提供建筑服务而有权收到的对价很可能收回,但在日后某期间,公司重新评估客户到期时支付对价的能力和意图时,得知客户的财务支付能力被极大地削弱,预计剩余工程款很可能无法收回,这种情况下,新旧收入准则分别如何处理?

一、旧收入准则会计事项说明

在原《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建造合同准则)中,如果不能满足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条件,则该合同属于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合同,对于该种合同,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二、新收入准则会计事项解析

新收入准则应用指南规定:“企业与客户签订一份合同,在合同开始日,企业认为该合同满足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五项条件,但是,在后续期间,客户的信用风险显著升高,企业需要评估其在未来向客户转让剩余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是否很可能收回,如果不能满足很可能收回的条件,则该合同自此开始不再满足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条件,应当停止确认收入,并且只有当后续合同条件再度满足时或者当企业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但是,不应当调整在此之前已经确认的收入”。

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规定,在后续期间企业评估合同不能满足很可能收回的条件,应停止确认收入,但是,不应当调整在此之前已经确认的收入,同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现有应收款项是否发生减值进行评估。

三、新收入准则会计事项应用案例

        1、案例详情

甲建筑公司2X20年1月与乙公司签订建造合同,总造价1000万元(建筑期间2年),预计总成本800万元。截至2X20年11月,已经累计发生了400万元成本,已确认收入500万元,当年收到了200万元的工程款,甲公司综合客户各种因素得出结论,预计很可能无法收回剩余款项。以上金额均不包括增值税。

合同开始日,甲公司评估客户到期时支付对价的能力和意图,认为因向客户提供建筑服务而有权收到的对价很可能收回。同时该建筑服务在客户的土地上实施,客户可以控制甲公司在建期间产出的商品,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按照履约进度确认相关收入。

2X20年底,甲公司重新评估客户到期时支付对价的能力和意图,得知客户的财务支付能力极大地削弱,预计剩余工程款很可能无法收回。

        2、案例解析

1)新旧收入准则账务处理差异

按照原建造合同准则,甲公司只能根据预计能够收回的金额200万元确认收入,同时确认合同成本,之前已经确认的500万元收入应予以调整。

按照新收入准则,甲公司之前已经按照履约进度确认的500万元收入,按照规定不予调整,同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现有应收款项是否发生减值进行评估。

新旧收入准则在此处产生了差异。简单理解,本例中,原建造合同准则确认200万元的收入,新收入准则确认500万元的收入同时计提300万元的减值。

2)甲公司的账务处理

甲公司账务处理

1、第一年发生建造成本(单位:万元,下同):

借:合同履约成本        400

贷: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等       400

甲公司按照投人法确定履约进度:400÷800x100%=50%.

2、确认收人和成本: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500(1000x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800x50%)

贷:合同履约成本           400

3、很可能无法收回对价,不能继续确认收入,无须调整之前确认的收入。

2020年底,甲公司评估认为,乙公司很可能无法支付剩余款项,自此开始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应不再继续确认收入。

甲公司继续发生相关成本100万元:

借:合同履约成本        100

贷: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等       100

之前已经确认的500万收入不予以调整,同时计提300万减值损失:

借:资产减值损失                    300

贷: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300

3)甲公司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以下文件规定,所得税上的“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概念,无须以相关合同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人企业为前提,因此,在企业所得税上,甲公司2X20年应按照履约进度确认500万元的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1.已完工作的测量;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人;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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