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收入准则下,客户是否必须在验收商品后才能确认控制权的转移,商品验收之前均不能确认控制权的转移?
答案是:并非绝对。
客户验收是判断控制权转移非常重要的因素,但如果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比如“历史交易经验”“极低的退货率”等,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客户验收只是一种例行程序,不会对公司收入确认产生重大影响,那么验收并非绝对是确认控制权的转移,确认收入的必须条件。客户接受了该商品,说明客户很可能可以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但不是所有的商品控制权转移均在验收后发生。此类情形应着重关注:“企业能够客观地确定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条件将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在验收之前确定,则可以考虑控制权在验收之前转移,否则,应考虑在验收之后确认控制权转移。
准则原文: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文件印发)第十三条规定: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
(一)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二)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三)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四)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六)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其中,对于迹象“(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应用指南给出了“例行程序”的情形。应用指南规定,“当企业能够客观地确定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条件将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客户验收只是一项例行程序,并不影响企业判断客户取得该商品控制权的时点”,也就是说,当客户验收只是一项例行程序,商品品质和规格等根据历史交易经验不会发生较大的波动,验收影响产品的价格甚至交付的可能性很低,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考虑在验收前确认控制权的转移。”
一、“历史交易经验”作为确认收入的依据
历史交易经验给予客户验收是一项例行程序的证据:公司根据过去执行类似合同积累的经验以及客户验收的结果取得相应证据,在与该客户历史交易中,极少出现过质量、规格不符导致退换货或者索赔问题,比如退换货率极低。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可以认为在客户确认验收之前,能够客观地确定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条件将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导致客户验收仅仅是一项例行程序,将不会对控制权转移的判断产生重大影响,在其他条件符合的前提下,公司在发出商品时,可以合理确定控制权的转移,从而确认收入。
案例:
甲公司为生产金属制品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生产使用的技术主要由其客户乙公司提供,并且在生产过程中,乙公司已派人对合同约定的产品的质量规格进行了严格的把控,甲公司交付产品时,乙公司只是对产品数量规格等进行简单的清点。
分析:
本例中,在甲公司生产商品时,客户即已经对产品的质量规格进行了把控,在客户确认验收之前,甲公司能够客观地确定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条件将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导致客户验收仅仅是一项例行程序,将不会对控制权转移的判断产生重大影响。实际上,在实务中,对于该产品,乙公司甚至可能连验收单都不会出具。
账务处理:
(1)发出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二、“退货率低”作为确认收入的依据
退货率低可以作为公司判断客户验收是例行程序的证据。公司退换货金额及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较小,零星退换货对公司确认收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公司在客户验收之前即能够客观地确定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条件将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此时可以考虑确认商品控制权的转移。
案例:
金额单位:万元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内公司退换货金额及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较小,公司产品在储运过程中因挤压、摩擦等因素,可能导致部分产品轻微变形、划损等瑕疵,因而存在少量退换货。整体而言,公司退换货金额小、占比低,不存在异常,零星退换货对公司产品品质、持续经营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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