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无法全部或者部分收回因向客户销售商品预期有权获取的对价的,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如果因客户信用风险导致已经确认的应收款项很可能无法全部或者部分收回,应按照减值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果因折扣折让或者后续情况发生变化等情况,应调整原已经确认的收入。
例如,现阶段有的建筑企业将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质保金的扣减作为坏账处理,实际上这属于销售折让,应调整原已确认的收入。
再如,应收政府节能补贴款无法收回,可能是因为未达到相关条件或者标准,或者确认收入期间的情况现在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些不属于政府的重大信用风险,不能根据减值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应调整原已确认的收入。
案例:
中国证监会(2018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部分内容如下:
未正确区分应收账款减值和收入调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应当以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为基础计量收入。对于因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相关的原因,导致合同价款发生变化或调整的,如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等,应相应调整收入金额。对于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确认的应收款项,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基于信用风险进行减值测试。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未区分原因,简单将预计无法从客户收回的全部或部分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对于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上市公司应对其原因进行分析。如果是因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劳务本身未达到合同要求,或是向客户提供了折扣等因素,导致客户无需支付合同款项,应当作为合同对价的调整,将预计无法收回的款项冲减收入;如果是由于在后续期间相关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前期确认的应收账款(例如应收政府节能补贴款)无法收回,应将其视为对商品销售收入估计的调整,将预计无法收回的补贴款冲减当期收入;如果是由于客户的信用风险导致款项很可能无法收回,则应当对该应收账款进行减值测试,并根据减值测试的结果计提坏账准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