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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以折扣模式销售”和“不经常以折扣模式销售”商品组合的账务处理

“经常以折扣模式销售”和“不经常以折扣模式销售”商品组合的账务处理 IPO上市合规号
202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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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常以折扣模式销售

    丙公司向客户销售设备并承诺3年内提供耗材,合同约定总价为1100万元,其中设备价格为1000万元,耗材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税率均为13%.如单独销售该设备,则价格为1100万元,如单独销售该耗材,则价格为120万元,由于两者的功能紧密相连,因此丙公司一般以上述折扣模式销售,而非单独销售。销售设备与销售耗材是两项单独的履约义务。以上均为不含税价格。

    根据丙公司的销售政策或者价目表等,丙公司为相关商品制定了标准价格,但在实际销售时,经常将上述两种商品组合以折扣的模式对外销售(设备1000万元,耗材100万元),此时,在评估单独售价时应考虑这一因素。

丙公司结合常用的销售模式,在充分考虑了所有相关因素后,评估该合同中设备的单独售价为1000万元,耗材的单独售价为100万元。

    丙公司账务处理

    (1)销售设备:

    借:应收账款   1130

    贷:主营业务收人-设备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

    (2)销售耗材:

    借:应收账款   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耗材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应用指南规定:

    “单独售价,是指企业向客户单独销售商品的价格。企业在类似环境下向类似客户单独销售某商品的价格,应作为确定该商品单独售价的最佳证据。合同或价目表上的标价可能是商品的单独售价,但不能默认其一定是该商品的单独售价。例如,企业为其销售的产品制定了标准价格,但是,在实务中经常以低于该标准价格的折扣价格对外销售,此时,企业在估计该产品的单独售价时,应当考虑这一因素。”

二、不经常以折扣模式销售

    丙公司向客户销售设备并承诺3年内提供耗材,合同约定总价为1100万元,其中设备价格为1000万元,耗材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税率均为13%.如单独销售该设备,则价格为1100万元,如单独销售该耗材,则价格为120万元,丙公司不经常采用上述折扣模式销售,而是经常单独销售上述商品。销售设备与销售耗材是两项单独的履约义务。

以上均为不含税价格。

    丙公司为设备和耗材等产品制定了标准价格,而且经常在类似环境下向类似客户按照标准价格单独销售,因此,丙公司结合销售模式,在充分考虑了所有相关因素后,评估该合同中设备的单独售价为1100万元,耗材的单独售价为120万元。

销售设备履约义务应分摊的交易价格:1100x1100÷(1100+120)=991.8(万元);

销售耗材履约义务应分摊的交易价格:1100-991.8=108.2(万元)。

    丙公司账务处理

    (1)销售设备时(单位:万元,下同):

    借:应收账款   1130

    贷:主营业务收入-设备  991.8

       合同负债-耗材  8.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

    注:分录中“合同负债”表明将来向客户转移耗材的价值包括8.2万元。

    (2)销售耗材时:

    借:应收账款   113

        合同负债-耗材8.2

    贷:主营业务收入-耗材  108.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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