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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收入准则下,“销售折让”的财税应如何处理?

新旧收入准则下,“销售折让”的财税应如何处理? IPO上市合规号
202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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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销售折让的定义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顾客对商品质量等不满意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或者因第三方等不可控因素等而导致公司给予客户的一种价款折扣行为。
二、“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的财税基本区别

销售折扣在新收入准则下称作“合同折扣”,“合同折扣”一般包括“现金折扣”和“商业折扣”,商业折扣又包括“现时折扣”和“商业返利”。

“现金折扣”是在商品或服务实现销售之后,为了鼓励回款而采取的销售折扣行为,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比如“2/101/20n/30”即10天内回款优惠2%1020天内付款优惠1%2030天内付款无优惠。

“商业折扣”是在销售货物的当时而发生的现时折扣或者销售货物以后发生的“商业返利”,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其中“现时折扣”在订立合同实际成交价格时就已经确定,后期不再变化;“商业返利”在合同订立时不能确定,属于新收入准则中收入确认第三步“可变对价”的概念范畴。

“销售折让”一般是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缺陷时,顾客对商品质量等不满意而给予的一定价款折扣。


三、新旧收入准则下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差异

    1、旧收入准则下会计处理

旧收入准则下,对于销售折让,企业应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通常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2)已确认收入的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即调整以前年度销售收入。

    旧收入准则:

    “第八条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2、新收入准则下“销售折让”的判断

销售折让一般不会在销售合同中直接约定,属于隐形条款,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的商品质量标准、规格型号等发生不符合要求的情形时触发,因此对“销售折让”的判断尤其重要。

新收入准则应用指南:

“与客户所承诺的对价相关的可变性可能在合同中明确列示,也可能未明确列示。除合同条款规定外,若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则承诺的对价是可变的:

(1)企业的商业惯例、已公布的政策或特定声明导致客户形成企业将接受低于合同指定价格的对价金额的有效预期(预计企业将提供价格折让)。视司法管辖区、行业或客户的不同,该要约可能被称为折扣、回扣、退款或抵免。

(2)其他事实和情况表明企业在与客户订立合同时的意图为向客户提供价格折让。

合同往往会列明导致对价被归类为可变对价的条款。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承诺对价之所以可能是可变的,是由于有关事实和情况表明,企业可能接受低于合同规定价格的金额(合同包含隐含的价格折让)。企业的商业惯例、已公布的政策或特定声明可能提供了企业愿意接受以较低价格交换承诺商品和服务的证据。例如,企业可能就之前向某客户出售的商品向该客户授予价格折让,以使该客户能够为该商品提供折扣从而更容易将其出售给第三方。在很多情况下,企业可能会授予价格折让以改善客户关系,并促进对该客户的未来销售。

企业还应考虑所有事实和情况,以确定企业是否将接受低于合同规定价格的对价金额。例如,企业可能按其发展新客户关系的策略与新客户订立一项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可能不存在企业将提供价格折让的历史证据,但可能存在其他因素导致企业断定其将接受低于合同规定价格的金额。

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难以确定企业是隐含地提供价格折让,还是选择接受客户不支付合同约定对价的不履约风险(客户信用风险)。企业在作出该决定时应当运用判断,并考虑所有相关的事实和情况。在之前的收入确认要求下也会运用这一判断。因此,新收人准则未就区分价格折让与减值损失制定具体的要求。”

    3、新收入准则下会计处理

在新收入准则删除了2006版旧收入准则第八条的规定,没有单独对销售折让做出规定,实务中可以根据不同情形,按照特定交易中“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要求处理或者按照“可变对价”的规定进行处理。

1)按照特定交易中“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要求处理的情形:

当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能够按照历史经验等因素预先估计出退货率等,并且能够预先估计出退货的商品或服务中,只要提供相应的的销售价格折让客户就会选择不再退货,而是接收价格折让,对于该部分情形,我们可以按照特定交易中“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要求处理,在确认收入时合理估计销售折让,因其金额不确定,所以应计入“预计负债”等科目,实际发生时候冲减当期营业收入。

新收入准则“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的会计处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2)按照“可变对价”的规定进行处理的情形:

当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经常出现退货等情形,发生产品或服务质量、规格等不符合要求的情形属于偶然事件,对于该部分情形,我们可以在发生销售折扣时按照“可变对价”的要求处理,按合同开始日各个单项履约义务确定的交易价格为基础,将后续变动分摊至各履约义务,冲减当期营业收入,同时不得因合同开始后单独售价变动而重新分摊。

新收入准则“可变对价”的会计处理规定:

第十六条“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企业在评估累计已确认收入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可变对价金额发生变动的,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于可变对价及可变对价的后续变动额,企业 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其分摊至与之相关的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或者分摊至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一系 列可明确区分商品中的一项或多项商品。

对于已履行的履约义务,其分摊的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应当调整变动当期的收入。”

四、新收入准则下销售折让的增值税处理

新收入准则下,“销售折让”的增值税处理暂时未发生变化。即:发生折扣期间,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额,未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五、新收入准则下销售折让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规定,税务上要求企业在商品销售时全部确认收入并全部结转成本,实际发生退货时冲减当期收人和成本,但新收入准则下,会计上要求按照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因此将会形成税会差异,企业应对其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款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六、“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的销售折让案例解析

    甲公司2020年12月销售了2000万元的不含税商品,成本1350万元,假设估计将来会因为产品质量问题发生退货但不需要实际退货,仅需要进行价格销售折让的金额为100万元,并且甲公司将其纳人交易价格满足“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限制条件,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所得税率为25%,2020年12月商品发出时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21年5月末实际发生销售折让50万元,银行实际收到货款2203.5万元,以上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

1、甲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1)甲公司2020年12月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   226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900

   预计负债-销售折让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60

同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1350

贷:库存商品1350

(2)2021年5月实际发生销售折让并开具红字专用发票50万元(不含税):

借:预计负债-销售折让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5

应收账款              56.5

注:如果实际发生销售折让金额大于100万,比如发了200万,导致企业将减少原已经确认的收入,如减少的金额经评估是重大的,则违反了可变对价“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限制条件,则应追溯到估计期进行调整。

(3)2021年5月实际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2203.5

贷:应收账款    2203.5

2、甲公司的所得税处理

(1)2020年汇算清缴应进行纳税调整:

账务处理“主营业务收人”1900万元;企业所得税上应确认收人2000万元;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税会差异为100万元,需要纳税调增。

根据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第45行“六、其他”:填报其他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存在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项目金额,包括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发布)产生的税会差异纳税调整金额。

填表如下:

表11-1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单位:万元

(2)2021年汇算清缴应进行纳税调整:

2021年汇算清缴应进行纳税调整:

账务处理“主营业务收人”50万元;企业所得税上应确认收人-50万元;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税会差异为100万元,需要纳税调减。

根据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第45行“六、其他”:填报其他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存在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项目金额,包括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发布)产生的税会差异纳税调整金额。

填表如下:

表11-1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单位:万元


七、“可变对价”的销售折让案例解析

甲公司2020年12月销售了2000万元的不含税商品,成本1350万元,一般情况下,甲公司商品不会出现因产品质量等问题而退货等情况。2020年12月商品发出时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2021年5月末因本批次产品出现一点质量问题,实际发生销售折让50万元,银行实际收到货款2203.5万元,以上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所得税率为25%。

1、甲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1)甲公司2020年12月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   226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60

同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1350

贷:库存商品1350

(2)2021年5月实际发生销售折让并开具红字专用发票50万元(不含税):

借:应收账款 -56.5

贷:主营业务收入-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5

(3)2021年5月实际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2203.5

贷:应收账款    2203.5

2、甲公司的税务处理

增值税:甲企业在销售业务发生时全额开具发票,待销售折让实际发生当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填开红字专用发票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减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

所得税:甲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在2021年5月冲减当期收入,此处不存在税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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