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详情
某股份有限公司年报部分内容如下:
在本集团与购房客户签订房屋销售合同时,如果购房客户需要从银行获取按揭贷款以支付房款,本集团将与购房客户和银行达成三方按揭担保贷款协议。在该协定下,购房客户需支付至少购房款总额的30%~80%作为首付款,而本集团将为银行向购房客户发放的抵押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时限一般为6个月至2年不等。该项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责任在购房客户办妥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或预抵押登记手续后解除。
在三方按揭贷款担保协议下,本集团仅需要在担保时限内对购房客户尚未偿还的按揭贷款部分向银行提供担保。银行仅会在购房者违约不偿还按揭贷款的情况下向本集团追索。
根据本集团销售类似开发产品的历史经验,本集团相信,在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间内,因购房客户无法偿还抵押贷款而导致本集团向银行承担担保责任的比率很低且本集团可以通过向购房客户追索因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责任而支付的代垫款项,在购房客户不予偿还的情况下,本集团可以根据相关购房合同的约定通过优先处置相关房产的方式避免发生损失。因此,本集团认为该财务担保对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确认没有重大影响。
二、案例解析
该担保不构成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如果合同所承诺的对价包括可变金额,主体应当估计其因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或服务而有权获得的对价金额。
本例中,因购房客户无法偿还抵押贷款而导致集团向银行承担担保责任可能负担的负债,并不会影响集团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房屋而有权获得的对价金额,因此不属于可变对价的范畴。
同时,在本例中,集团采取相应的避险措施,“可以通过向购房客户追索因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责任而支付的代垫款项,在购房客户不予偿还的情况下,本集团可以根据相关购房合同的约定通过优先处置相关房产的方式避免发生损失”,因此该款项在实际中很可能构成垫付的往来款项,也不会影响交易价格。
该担保不构成交易价格的应付客户对价。
由于银行不是集团的客户,也不是第三方,因此向其支付的对价不构成应付客户对价,不影响交易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