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详情
甲公司是一家设计制作连环漫画的公司,乙公司是一家大型游轮的运营商。甲公司授权乙公司可在4年内使用其3部连环漫画中的角色形象和名称,乙公司可以以不同的方式(例如,展览或演出)使用这些漫画中的角色。甲公司的每部连环漫画都有相应的主要角色,并会定期创造新的角色,角色的形象也会随时演变。合同要求乙公司必须使用最新的角色形象。在授权期内,甲公司每年向乙公司收取1000万元(不含税)。
二、案例解析
1、除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的承诺外不存在其他履约义务
本例中,甲公司虽然发生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额外活动(定期连环漫画创造新的角色,角色的形象也会随时演变),但甲公司除了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外不存在其他履约义务。也就是说,与知识产权许可相关的额外活动并未向客户提供其他商品,因为这些活动是企业授予知识产权许可承诺的一部分,且实际上改变了客户享有知识产权许可的内容。
2、知识产权许可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根据新收入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甲公司基于下列因素的考虑,认为该许可的相关收人应当在某一时段内确认:
一是乙公司合理预期(根据甲公司以往的习惯做法),甲公司将实施对该知识产权许可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包括创作角色及出版包含这些角色的连环漫画等;
二是合同要求乙公司必须使用甲公司创作的最新角色,这些角色塑造得成功与否,会直接对乙公司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
三是尽管乙公司可以通过该知识产权许可从这些活动中获益,但在这些活动发生时并没有导致向乙公司转让任何商品。
由于合同规定乙公司在一段固定期间内可无限制地使用其取得授权许可的角色,因此,甲公司按照时间进度确定履约进度。
【提示】关于如何理解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时,企业向客户授予的知识产权许可应当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
如果企业将知识产权许可转移给客户后,继续实施对该知识产权许可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且该活动会对客户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导致知识产权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会发生变化,则客户无法在授予许可证的时点主导许可证的使用,因此该履约义务作为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并不恰当。
参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产生的收入》附录二应用指南第57段:
“57 为确定主体授予许可证的承诺是向客户提供获取主体知识产权的权利,还是使用主体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应当考虑客户能否在授予许可证的时点主导许可证的使用,并获得许可证的几乎所有剩余利益。如果客户享有相关权利的知识产权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会发生变化,则客户无法在授予许可证的时点主导许可证的使用并获得许可证的几乎所有剩余利益。如果主体持续涉入其知识产权,且主体实施对客户享有相关权利的知识产权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则知识产权将发生变化(从而影响主体对客户何时控制许可证的评估)。在这种情况下,许可证向客户提供获取主体知识产权的权利(见附录二应用指南第58段)。
与之相反,如果客户享有相关权利的知识产权不会发生变化,则客户能够在授予许可证的时点主导许可证的使用并获得许可证几乎所有的剩余利益(见附录二应用指南第61段)。在这种情况下,主体所实施的活动仅改变其自己的资产(即基础知识产权),可能会影响主体提供未来许可证的能力;但是,此类活动不会影响确定许可证所提供或客户所控制的内容”。
3、甲公司账务处理
第一年确认收入(单位:万元,下同):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1 060
贷:主营业务收人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
第一年收取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106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1 060
以后每年均如上处理。
4、应用指南相关规定
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属于在某一时段履行的履约义务。授予客户的知识产权许可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根据该履约义务的性质,进一步确定其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企业向客户授予的知识产权许可,同时满足下列三项条件的,应当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否则,应当作为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
(1)合同要求或客户能够合理预期企业将从事对该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之后,还可能会从事一些后续活动,例如市场推广、知识产权的继续开发或者能够影响知识产权价值的日常活动等,这些活动可能会在企业与客户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也可能是客户基于企业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者企业以往的习惯做法而合理预期企业将会从事这些活动。如果企业和客户之间约定共享该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例如,企业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基于客户的销售情况确定),虽然并非决定性因素,但是这可能表明客户能够合理预期企业将从事对该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企业从事的活动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会对该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
一是这些活动预期将显著改变该项知识产权的形式(如知识产权的设计、内容)或者功能(如执行某任务的能力);
二是客户从该项知识产权中获益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或者取决于这些活动,这些活动会改变该项知识产权的价值,例如企业授权客户使用其品牌,客户从该品牌获得的利益价值取决于企业为维护或提升其品牌价值而持续从事的活动。当该项知识产权具有重大的独立功能,且该项知识产权绝大部分的经济利益来源于该项功能时,客户从该项知识产权中获得的利益可能不受企业从事的相关活动的重大影响,除非这些活动显著改变了该项知识产权的形式或者功能。具有重大独立功能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软件、生物合成物或药物配方以及已完成的媒体内容(例如电影、电视节目以及音乐录音)版权等。
(2)该活动对客户将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企业从事的这些后续活动将直接导致相关知识产权许可对客户产生影响,且这种影响既包括有利影响,也包括不利影响。如果企业从事的后续活动并不影响授予客户的知识产权许可,那么企业的后续活动只是在改变其自己拥有的资产。虽然这些活动可能影响企业提供未来知识产权许可的能力,但将不会影响客户已控制或使用的内容。
(3)该活动不会导致向客户转让某项商品。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并承诺从事与该许可相关的某些后续活动时,如果这些活动本身构成了单项履约义务,那么企业在评估授予知识产权许可是否属于在某一时段履行的履约义务时应当不予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