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详情
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准则收入确认影响的公告如下:
新收入准则的实施对公司2020年业绩带来一些影响。为便于投资者更准确、更清晰地分析判断公司的经营情况,公司对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会计政策变化以及对公司2020年业绩影响做如下说明。
一、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会计政策变化
新收入准则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1)将现行的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统一为一个收入确认模型;(2)以“控制权转移”取代之前的“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判断标准。
收入的确认时点由“商品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时”变为“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时”,是新收入准则理论基础的重大变化。因该理论基础的变化,公司收入确认会计政策相应变化如下。
1.变更前采用的收入确认具体方法
电视剧销售收入:在电视剧购入或完成摄制并经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视剧播映带和其他载体转移给购货方并已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收入。对于自制拍摄的电视剧,按照签约发行收入确认营业收入;对于公司与其他方联合拍摄的电视剧,当本公司负责发行时,按签约发行收入确认营业收入,向合拍方支付的分成款确认营业成本;当合拍方负责发行时,本公司按协议约定应取得的结算收入确认营业收入。
电影片票房分账收入:电影完成摄制并经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于院线、影院上映后按双方确认的实际票房统计及相应的分账方法所计算的金额确认收入。电影版权收入:在影片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母带已经转移给购货方并已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收入。电视栏目制作及衍生业务收入:在电视栏目已播出,客户权益已实现,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可靠计量,且很可能流入时确认收入。
2.变更后采用的收入确认具体方法
电视剧销售收入:在电视剧购入或完成摄制并经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视剧播映带或其他载体转移给购货方、购货方可以主导电视剧的使用且已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收入。对于合同中未约定上线播出时间的,在电视剧播映带或其他载体转移给购货方时确认收入;对于合同中约定上线播出时间,且购货方无法主导播出时间的,在电视剧播映带或其他载体转移给购货方与电视剧约定上线播出时点孰晚确认收入。对于自制拍摄的电视剧,按照签约发行收入确认营业收入;对于公司与其他方联合拍摄的电视剧,当本公司负责发行时,按签约发行收入确认营业收入,向合拍方支付的分成款确认营业成本;当合拍方负责发行时,本公司按协议约定应取得的结算收入确认营业收入。
电影片票房分账收入:电影完成摄制并经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于院线、影院上映后按双方确认的实际票房统计及相应的分账方法所计算的金额确认收入。
电影版权收入:在影片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母带已经转移给购货方、购货方可以主导电影的使用且已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收入。对于合同中未约定上线播出时间的,在电影母带转移给购货方时确认收入;对于合同中约定上线播出时间且购货方无法主导播出时间的,在电影母带转移给购货方及电影约定上线播出时点孰晚确认收入。
电视栏目制作及衍生业务收入:在电视栏目已播出,客户权益已实现,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可靠计量,且很可能流入时确认收入。
二、收入确认会计政策变化对公司2020年业绩影响
根据新收入准则规定,公司将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2020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新收入准则下,公司对于合同中约定上线播出时间,且购货方无法主导播出时间的,收入确认时点由“电视剧播映带或其他载转移给购货方时”变为“在电视剧播映带或其他载体转移给购货方与电视剧约定上线播出时点孰晚”。
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该政策变化累积影响调减2020年年初留存收益12130.21万元;调增2020年当期归母净利润4509.22万元,其中2020年之前已向客户转移播映带但在2020年播出的电视剧项目调增2020年当期归母净利润13892.93万元,2020年已向客户转移播映带但尚未播出的电视剧项目调减2020年当期归母净利润9777.24万元。以上影响为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结果,未经审计机构审计。2020年度业绩的具体财务数据将在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二、案例解析
1、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的控制权转移时点的分析
本案例中,新旧收入准则的控制权转移时点不同,以电视剧销售收入为例:新收入准则下,公司对于合同中约定上线播出时间,且购货方无法主导播出时间的,收入确认时点由“电视剧播映带或其他载体转移给购货方时”变为“在电视剧播映带或其他载体转移给购货方与电视剧约定上线播出时点孰晚”。
收入政策如此变动,应该是本例中约定了按客户实际销售或使用情况(如按照客户的销售额)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形。如果本例中的电视剧销售,属于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并约定了按客户实际销售或使用情况(如按照客户的销售额)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形,则应按照在客户后续销售或使用行为实际发生与企业履行相关履约义务二者孰晚的时点确认收入。这是估计可变对价的一个例外规定,该例外规定只有在下列两种情形下才能使用:一是特许权使用费仅与知识产权许可相关;二是特许权使用费可能与合同中的知识产权许可和其他商品都相关,但是,与知识产权许可相关的部分占有主导地位。
例如,电视剧播映带或其他载体在4月份转移给客户,合同中约定上线播出时间为10月份,虽然公司已经履行了履约义务,但客户的后续销售行为尚未实际发生,按照孰晚的原则,应在合同中约定上线播出的10月份(并实际播出)确认商品控制权的转移并确认收入。
应用指南相关规定:
基于销售或使用情况的特许权使用费。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并约定按客户实际销售或使用情况(如按照客户的销售额)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在客户后续销售或使用行为实际发生与企业履行相关履约义务二者孰晚的时点确认收入。这是估计可变对价的一个例外规定,该例外规定只有在下列两种情形下才能使用:一是特许权使用费仅与知识产权许可相关。二是特许权使用费可能与合同中的知识产权许可和其他商品都相关,但是,与知识产权许可相关的部分占有主导地位。当企业能够合理预期,客户认为知识产权许可的价值远高于合同中与之相关的其他商品时,该知识产权许可可能是占有主导地位的。对于不适用该例外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按照估计可变对价的一般原则进行处理。
2、不属于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的控制权转移时点的分析
如果本例中的电视剧销售,不属于上述情形,即不按客户实际销售或使用情况(如按照客户的销售额)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形,则无须按照“孰晚”原则确认控制权转移的时点,按照一般的控制权转移时点原则处理即可。
新收人准则确认收入的核心原则,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改为了“商品控制权转移”,后者主要从客户的角度考虑是否可主导转让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在考虑客户可否受益时,主要应关注客户可否受益的判断,而无须过多考虑客户受益的具体方式和时点。
例如,企业向客户销售了一批商品,企业已经收到了商品价款,客户可以将该商品作为原材料进行生产从而销售产品,或者直接将该商品对外出售,甚至将其投资或者分配股利或者发放福利等,均可以使客户受益,因而企业只需要评估客户是否有能力主导使用商品获得利益即可,至于具体的受益方式或者受益的时点,企业无须也难以深入评估。如果该商品销售后,由于市场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因素等,导致无法使客户受益或者受益时点无法准确确认(比如该商品长期滞销),企业还需等待客户真正可以受益时才能确认控制权的转移,这种处理不符合新收入准则相关规定。本例中,可能公司评估播出时间的难度并不大,但基于控制权转移时点确认原则,公司不应考虑客户受益的具体方式。
该种案例中,企业在判断商品控制权转移时点时,只需评估客户是否有能力主导使用商品获得利益,而无须评估其受益的具体方式和时点。本例中,该公司已将电视剧播映带或他载体转移给客户,可以判断该商品的控制权已经转移,这种情况下,无须考虑该电视剧何时播出等因素。当然,如果合同约定若该电视剧无法播出则客户有权退回该电视剧播映带或其他载体等,则在评估商品控制权转移时可能要考虑合同中约定的播出时间等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