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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第三方支付平台负担商家折扣费用”的税会如何处理?

新收入准则下,“第三方支付平台负担商家折扣费用”的税会如何处理? IPO上市合规号
2022-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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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详情

商家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如银行信用卡、微信等)签订协议,消费者通过上述支付方式购买货物或服务,可享受一定金额的优惠。优惠金额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给商家,其余款项由消费者支付。

假设商家销售货物不含税金额100元,增值税税率13%,消费者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购买货物可享受9折优惠。 

二、案例解析

1、与折扣相关的增值税与发票的困境

商家销售货物有权获得的对价,其中90%由消费者支付,10%由第三方支付,这两部分构成了商家的销售收入。

在实务中处理的困难在于,对于第三方平台负担的10%折扣部分,商家如何计征增值税以及第三方平台如何取得发票。

由于商家没有向第三方平台销售货物,因此商家不能向其开具销售货物的发票,而且在实务操作中,鉴于消费者购买货物品种繁多,税率不一,向第三方开具货物发票不具有可操作性。

如果商家向第三方开具销售服务的发票,则销售服务的增值税税率可能低于销售货物的税率,具有一定的风险。

笔者认为,可以改变思路,上述案例可理解为两个独立的事件:

1)商家开展了折扣销售的促销活动,按照从消费者实际收到的金额,即折扣后的金额确认增值税销售额,并将折扣额与销售额开在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中。

2)商家向平台提供了服务,该服务限定于使用平台的支付方式方可享受折扣,商家按照收到第三方平台的金额确认增值税销售额,并向其开具销售服务发票与确认相关收入。

注意:以上为笔者个人观点,实际操作时应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充分沟通后进行处理。

参考如下地区政策: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七:

二、商家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如银行信用卡、微信等)签订协议,消费者通过上述支付方式购买货物或服务,可享受一定金额的优惠。优惠金额全部或部分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给商家,其余款项由消费者支付。请问商家在向消费者和第三方支付机构收取款项时,应如何开具发票和计征增值税?

答:纳税人采取上述方式销售货物或服务,应按照从购买方实际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以及购买的货物、服务品名,计算缴纳增值税和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在总局明确之前,纳税人从第三方支付平台取得的款项,暂按提供“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和向第三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2、商家账务处理

1)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时(9折销售):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101.7(113x90%)

贷:主营业务收人90[101.7÷(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7[101.7÷(1+13%)x13%]

商家应按照增值税折扣相关文件规定,开具折扣发票,且该折扣额应与销售额开具在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中(相关文件附后)。在实务工作中,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后,也可采取在销售小票中体现折扣金额等方式代替发票折扣。

相关税务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2)商家收取第三方平台支付的款项:

借:银行存款11.3(113x1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66[11.3÷(1+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64(10.66x6%)

商家向第三方平台开具服务费发票。

3、第三方平台账务处理

第三方平台取得商家开具的服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销售费用10.66[11.3÷(1+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64(10.66x6%)

贷:银行存款11.3(113x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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