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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详情
甲公司是饮料销售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经销商乙公司销售商品。甲公司在销售旺季开展促销活动,顾客消费饮料后,扫描瓶盖上的二维码即可获得现金红包0.5元,该现金红包费用由甲公司承担。该饮料不含税单价10元,2020年12月销售了1万瓶。预计会有90%的消费者扫描二维码并获取现金红包。
甲公司账务处理
(1)2020年12月销售了1万瓶,销售收人:1x10=10(万元),预计现金红包1x0.5x90%=0.45(万元)(单位:万元,下同)。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11.3
贷:主营业务收人9.55(10-0.45)
预计负债-现金红包0.4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2)将来支付现金红包时:
假设实际有80%的消费者获取了现金红包,实际支付红包金额为:1x0.5x80%=0.4(万元)。
借:预计负债-现金红包0.45
贷:银行存款等0.4
主营业务收入0.05
二、案例解析
1、消费者是甲公司的“客户的客户”
根据应用指南相关规定,甲公司在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同时,需要向客户或第三方支付对价的,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但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自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除外。此处的“第三方”,通常指的是向甲公司的客户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即处于企业分销链上的“客户的客户”,本例中,甲公司将其生产的产品销售给经销商,经销商再将这些产品销售给消费者,消费者即是应付客户对价中的第三方。
因此,甲公司向“客户的客户”即消费者支付现金红包费用,应视为应付客户对价进行会计处理。
2、甲公司向消费者支付对价应冲减交易价格
甲公司向消费者支付现金红包,并未向消费者购买任何商品或者服务,不是为了自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而是为了扩大市场份额等原因开展的促销活动,最终会影响甲公司取得的交易价格,因此该支付客户对价应冲减交易价格,并按照调整后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
3、应付客户对价中包括可变对价的,应按照可变对价规则进行处理
根据上述分析,甲公司向消费者支付的现金红包构成了应付客户对价,但该对价的金额取决于将来消费者扫描二维码的比例,因此符合可变对价的定义,应按照可变对价的规定对其进行估计。本例中,甲公司按照历史交易经验,采用期望值法预计将来会有90%的消费者扫描二维码并获取现金红包,同时考虑了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限制性条件,甲公司认为按照90%的比例来估计发生的现金红包支出是合适的。
4、税务处理
2020年会计计人收入9.55万元,企业所得税应确认10万元的收入,因此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0.45万元,在实际支付现金红包的年度再予以纳税调减。

